1986~1993年,市(县)法院依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
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等,及时审判处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89件,
审结84件。1994~1995年底,市法院响应中央号召,配合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打击
经济犯罪活动,依法惩处腐败分子。共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52件,审结53件,其中
贪污17件、受贿28件、挪用公款8件。犯罪数额在万元以上的16件,占30.19%。共判
处经济犯罪分子38名,其中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
的9人, 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10人,有期徒刑缓刑的18人,分别占2.63%、23.68%、
26.32%、47.37%。其中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5人,占13.16%。通过追缴赃款赃物、
适用没收财产等刑罚,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47.75万元。
打击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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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1993年,市(县)法院依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
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等,及时审判处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89件,
审结84件。1994~1995年底,市法院响应中央号召,配合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打击
经济犯罪活动,依法惩处腐败分子。共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52件,审结53件,其中
贪污17件、受贿28件、挪用公款8件。犯罪数额在万元以上的16件,占30.19%。共判
处经济犯罪分子38名,其中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
的9人, 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10人,有期徒刑缓刑的18人,分别占2.63%、23.68%、
26.32%、47.37%。其中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5人,占13.16%。通过追缴赃款赃物、
适用没收财产等刑罚,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47.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