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1995年,市(县)九、十、十一、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
《章丘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人事任免的暂行办法》等,任免“一府(市〈县〉政府)两院
(市〈县〉法院、检察院)”和市(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483人。
人事任免
视图
1986~1995年,市(县)九、十、十一、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
《章丘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人事任免的暂行办法》等,任免“一府(市〈县〉政府)两院
(市〈县〉法院、检察院)”和市(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48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