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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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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法制
自1990年环保局成立以来,环保法制工作有较大突破。依据国家环保法制法规, 制定发布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订有《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章丘 市环境噪声管理办法》、《章丘市乡镇企业征收排污费暂行规定》、《关于扩大市区 烟尘控制区范围的通知》等。每年开展全市(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对违反建设项目 环境管理规定、拒交排污费、擅自闲置或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 国务院明令禁止乡(镇)、村办企业上马的小造纸、小化工、小制革、小电镀、小印染、 土硫磺等项目严格把关,一经发现,即刻查处。1994年,查处有违法行为的单位29个, 罚款5.4万元;1995年,查处有违法行为的单位50个,罚款10.88万元。并依法取缔了 普集、官庄等个别村擅自上马污染严重的土硫磺项目,拆除硫磺窑68座,以维护法律 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