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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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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财政体制
1986年,境内建立乡(镇)财政所。初期,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缴,支出下拨, 增长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因收支不挂钩,责、权、利脱节,不利于乡(镇) 财政发展。为此,从1989年起,根据全县各乡(镇)的不同经济状况,按收支挂钩原则, 对不同类型的乡(镇) 分别实行3种体制:(1)对经济基础较好的8个乡(镇),实行“定 收定支、 收支挂钩,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的办法。即对年增1 5%以上的部分,总 额分成比例在40%以下的乡(镇)分成30%,在40%以上的乡(镇)分成20%,大头留给 乡(镇)。(2)对经济基础一般的7个乡(镇),实行“定收定支、定额上缴,年递增10%, 欠收自补,增收全留”的办法。(3)对经济基础较差,支大于收的7个乡(镇)实行“定 收定支, 差额补助, 3年不变,收入全留”的办法。该体制实行3年后,市对部分乡 (镇)的体制实行微调。即对第一种类型体制取消增长分成,并对乡(镇)分成比例做了 调整;对第二种类型体制,将“增收全留”改为“增长分成”,即当年财政收入比上 年增长超过10%以上部分,市级分成40%,乡(镇)分成60%(不计入上缴基数)。对第 三种类型体制, 改“差额补助3年不变”为“逐年递减,收入全留”,即定额补助基 数10万元以下的,年递减20%;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年递减15%;20万元以 上的,年递减10%,同时对各乡(镇) 补助基数做了调整。199 4年,根据分税制体制 要求,在全市各乡(镇)实行临时财政体制,进行分税制改革试验。自1995年始,市对 乡(镇)正式实行“划分税种,核定基数,定额补贴或定额上缴”的新财政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