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财政体制 资料库:章丘市情资料库 章节:章丘市情1986~199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a/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a/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a/section/1/article/28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a/section/1/article/28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财政体制


    市(县)财政体制自1985年始,济南市对章丘实行“比例分成,定额补助加增长分
档分成” 的包干办法。分成比列35%,定额补助600万元;增长分成为3档:增长8%
以内部分分成10%, 增长8~15%部分分成20%,增长15%以上部分全部留县。1987
年,济南市对章丘实行“总额分成”的新办法,分成比例为56%。1988年,“13种小
税” 下划, 济南市对章丘改按“定额上缴加比例递增”的办法,核定章丘上缴基数
1783.3万元,每年递增8%;收入增长8~15%部分,实行市分成30% (该分成进入下
年上缴基数) ,县分成70%。增长15%部分全部留县,该办法一直实行到1993年底,
上缴基数为3196万元。自1994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济南
市确定章丘市财政收入范围为:市级以下企业缴纳增值税的25%部分,营业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利润及亏损、城镇土地使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契税、按隶属关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遗产税及其他原属于章
丘市的各项收入。另外,资源税作为省级与地方共享收入(石油资源税除外)。国有土
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除省享受5%外,95%的部分按级次划分。
    为保证各级应得效益,逐步实现改革的目标,实行分税制后,济南市按全国统一
规定确定对章丘市的税收返还政策。即按1993年章丘市实际收入、税制改革和收入划
分情况,计算出净上划中央的收入数额(即消费税+75%的增值税-中央下划收入),
以此作为济南市对章丘市的税收返还基数。自1994年始,税收返还额在原基数上逐年
递增,递增率按自身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幅度的1∶0.3系数确定,即消费税和增值税
每年增长1%,济南市对县(市)的税收返还额增长0.3%,如达不到原基数,将相应扣
减税收返还基数。按照中央关于新老体制渐进过渡的规定,从1994年起,济南市对各
县(市)按新体制运行。但老体制规定包干上交的县(市)仍继续递增上交,为进一步发
挥上交县(市)的积极性,济南市对章丘的上交递增比例由8%调减为7.5%,收入增长
7.5%以上部分,市里不再参与分成。1995年后,济南市对章丘的上交递增比例由7.
5%调减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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