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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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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体制
市(县)财政体制自1985年始,济南市对章丘实行“比例分成,定额补助加增长分 档分成” 的包干办法。分成比列35%,定额补助600万元;增长分成为3档:增长8% 以内部分分成10%, 增长8~15%部分分成20%,增长15%以上部分全部留县。1987 年,济南市对章丘实行“总额分成”的新办法,分成比例为56%。1988年,“13种小 税” 下划, 济南市对章丘改按“定额上缴加比例递增”的办法,核定章丘上缴基数 1783.3万元,每年递增8%;收入增长8~15%部分,实行市分成30% (该分成进入下 年上缴基数) ,县分成70%。增长15%部分全部留县,该办法一直实行到1993年底, 上缴基数为3196万元。自1994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济南 市确定章丘市财政收入范围为:市级以下企业缴纳增值税的25%部分,营业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利润及亏损、城镇土地使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契税、按隶属关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遗产税及其他原属于章 丘市的各项收入。另外,资源税作为省级与地方共享收入(石油资源税除外)。国有土 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除省享受5%外,95%的部分按级次划分。 为保证各级应得效益,逐步实现改革的目标,实行分税制后,济南市按全国统一 规定确定对章丘市的税收返还政策。即按1993年章丘市实际收入、税制改革和收入划 分情况,计算出净上划中央的收入数额(即消费税+75%的增值税-中央下划收入), 以此作为济南市对章丘市的税收返还基数。自1994年始,税收返还额在原基数上逐年 递增,递增率按自身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幅度的1∶0.3系数确定,即消费税和增值税 每年增长1%,济南市对县(市)的税收返还额增长0.3%,如达不到原基数,将相应扣 减税收返还基数。按照中央关于新老体制渐进过渡的规定,从1994年起,济南市对各 县(市)按新体制运行。但老体制规定包干上交的县(市)仍继续递增上交,为进一步发 挥上交县(市)的积极性,济南市对章丘的上交递增比例由8%调减为7.5%,收入增长 7.5%以上部分,市里不再参与分成。1995年后,济南市对章丘的上交递增比例由7. 5%调减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