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户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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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的户籍管理工作,早在明代就有记载。明行乡里制,每10人为1甲,10甲
为1里;乡则按里之多少而定。1522年(明嘉靖元年),全县共68里,9936户。清改为
里约制,后又改为保甲制,1830年(道光十年),全县共46保,474甲。1931年(民国2
0年)改为闾邻制,5户为邻、25户为闾。日伪统治时期,复为保甲制,宪兵特务经常
以查户口为名搜捕和残害共产党人及革命群众。
1945年商河解放后,县公安局对全县户口重新清查。共51561户,267883人,同
时清查出伪军政人员237名。1950年县人民政府成立户口登记委员会,采取“自报公
议”的形式,对全县逐村逐户进行登记。1951年7月,根据公安部《城市户口管理暂
行条例》规定,全县普遍建立户口册簿,制定户口迁出、迁入、出生、死亡4项申报
制度。1956年县公安局成立户籍股,进一步完善了户籍管理制度;同年4月,农村户
口登记管理由民政部门移交公安部门,同时在机关与企业单位设置专职户籍员,除坚
持上述4项制度外,新增对收养、婚嫁等项的登记与管理。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后,
凡建立公安派出所的人民公社,户口工作由当地派出所管理,未建派出所的公社,由
人民公社委员会管理。1966年5月,全县10个公社户籍管理工作由公安派出所负责,
另外12个公社由公社管理委员会负责。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户口管理一度
混乱。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加强。1984年全县22个乡镇的户口管理均
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县公安局为提高户籍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举办了户籍员训练班
。同年,对全县的临时工、合同工进行全面调查,统一办理临时户口和暂住户口登记
手续。1987年4月,县公安局成立户政科,加强对列管重点人口和暂住人口的管理,
将列管重点人口分为一至六类,分别管理。同年5月,对全县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口
,全部办理居民身份证。至1990年底,登记列管重点人口2039人,暂住人口2885人,
颁发居民身份证35856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