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义务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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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公布施行。服役年限规定:陆、海
、空军分别为3、4、5年。商河县596名青年应征入伍。从1967年改变服役年限,陆、
海、空三军,分别改为2、3、4年。1975年中央军委扩大会议后,恢复1955年规定的
服役年限。1978年国防部为加强和稳定部队建设,增强技术力量,规定服役满6年(后
改为5年)的专业技术兵骨干,根据部队的需要和自愿,经师以上单位批准,由义务兵
改为志愿兵。志愿兵需在部队服役12年以上。从此,实行义务与志愿相结合的兵役制
。实行义务兵役制期间,县内广大青年积极报名应征入伍。每年报名应征的青年,达
全县适龄青年的90%以上。1980~1985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报名青
年有所减少,但仍能超过征集数量3倍以上。1985年后,报名数额又有回升。
义务兵征集工作由县武装部组织实施,遵照《兵役法》精神和军分区具体指示和
要求,对适龄青年进行严格的身体检查和政治审查。凡体检和政审合格者,根据定额
,先由乡征兵领导小组择优初选,然后交县征兵领导小组审定。1979年前,征集新兵
既重视个人表现,又重视家庭出身和社会关系。地主、富农家庭出身子女无重大贡献
者一般不准入伍。1979年后注重个人表现,家庭出身和社会关系已不再是入伍的重要
条件。1955~1990年共有18102名青年应征入伍,其中飞行员12名,滑翔员2名,潜水
员8名,女兵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