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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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民事调解工作始于1954年,由县人民法院主管。因受“左”的错误影响,
民事调解工作未正常开展。1978年起,民事调解重新受重视,县人民法院在各乡镇配
置司法助理员。1981年1月,民事调解由县人民法院移交司法局。同年,县司法局建
立调解管理股,并对基层调解组织进行整顿。当年受理纠纷案2215件,调解处结207
6件,调处率为93%。1985年司法局采取便民措施,走出机关,下乡调解,在白桥、
张坊、奎台3个乡建立“法律服务站”,为群众代写法律文书,帮助制定“乡规民约
”、“村规民约”。1986年建立乡镇法律服务站12处,在乡村、工厂和企事业单位建
立调解组织1026个,有调解人员5040人。1986年,全年受理各类纠纷案件2380件,调
解处结2322件,调处率为97.5%。为更有效的加强基层调解工作,1990年11月在全县
21个乡镇建立司法所,全年受理各类纠纷案3847件,调解处结3809件,调处率99%,
调解成功3733件,成功率98%。防止自杀、凶杀、重大伤害案48件,制止大型械斗2
3起,避免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6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