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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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县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判庭,开始民事审判工作。审判中,认真贯彻“依
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1952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553件
,审理405件。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民事审判走向正规,全年受
理各类民事案件525件,审结474件。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法院被
取消,民事审判由人民公社承办,很多案件得不到依法审理。1969年全年仅审理各类
民事案件17件。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事审判复归县法院。1982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民事审判制度更加健全,民事案件审
理及时。1983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58件,审理166件(含旧存8件)。翌年共受理民事
案件137件,全部结案。1986年起,民事审判工作突出“调解为主”的原则,全年受
理各类民事案件195件,审理189件,其中调解169件,占审结数量的85%。1989年贯
彻全国法院第十四次会议精神,改革民事审判方式,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和“一个
公开三个为主”的审判原则,即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理,以当事人举证为主、合议庭
合议为主、庭审调查为主,从而使民事审判工作出现新局面。1989年受理各类民事案
件428件,审结421件,其中调解328件,占77.9%。1990年审理案件数量进一步增加
,全年受理案件783件,审理777件,其中调解670件,占86.2%。1952~1990年,共
审理各类民事案件8605件,其中婚姻案5489件,占总数的63.8%;抚养案41件,占0
.47%;赡养案62件,占0.72%;财产案370件,占4.3%;债务案438件,占5.09%;
继承案135件,占1.56%;赔偿案414件,占4.8%;其它案件165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