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知县兼理司法,下设帮审员1人。1913年(民国2年)改称承审员。192
8年(民国17年)8月,商河县法院成立,设院长1人。1933年(民国22年),县法院取消
,司法工作复为县长兼管,下设承审员1人。
1946年9月,商河县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科,置科长1人,干部2人。建国初,县人
民政府设立民事接待室,负责处理民事纠纷案件,刑事案件由县公安局审理。1950年
春,商河县人民法院建立,置院长1人,干部5人,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人民
来信来访接待室、行政办公室。1952年为配合“三反”、“五反”运动开展,增设“
专门人民法庭”。1954年宪法公布后,增设普选法庭。1968年2月后,法院工作由公
检法军管组负责。1972年6月恢复县人民法院。至1976年8月,陆续在殷巷、郑路、胡
集、亓家、沙河建立人民法庭。1981年4月,建经济审判庭。翌年10月增设执行庭,
全院干部增至48人。1983年1月建城关人民法庭。1985年又增设刑事审判第二庭(前刑
事审判庭列为刑事审判第一庭)。1987年成立政策研究室和行政执行庭,同年撤销刑
事审判第二庭。1988年4月,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改为告诉申诉庭,同年8月,增设玉
皇庙、贾庄、张坊、怀仁、奎台、赵魁元、韩庙、燕家、龙桑寺、常庄、展家、孙集
、白桥、岳桥、钱铺、牛铺共16处乡镇人民法庭,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加强政法队伍建
设的指示精神,充实审判队伍,陆续调入干部9人,招聘干部16人。1989年5月,设立
行政审判庭。1990年底,县人民法院有8个庭、室和21个乡镇人民法庭。有干警109人
,其中招聘干警37人。
第一辑 机构
清末民初,知县兼理司法,下设帮审员1人。1913年(民国2年)改称承审员。192
8年(民国17年)8月,商河县法院成立,设院长1人。1933年(民国22年),县法院取消
,司法工作复为县长兼管,下设承审员1人。
1946年9月,商河县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科,置科长1人,干部2人。建国初,县人
民政府设立民事接待室,负责处理民事纠纷案件,刑事案件由县公安局审理。1950年
春,商河县人民法院建立,置院长1人,干部5人,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人民
来信来访接待室、行政办公室。1952年为配合“三反”、“五反”运动开展,增设“
专门人民法庭”。1954年宪法公布后,增设普选法庭。1968年2月后,法院工作由公
检法军管组负责。1972年6月恢复县人民法院。至1976年8月,陆续在殷巷、郑路、胡
集、亓家、沙河建立人民法庭。1981年4月,建经济审判庭。翌年10月增设执行庭,
全院干部增至48人。1983年1月建城关人民法庭。1985年又增设刑事审判第二庭(前刑
事审判庭列为刑事审判第一庭)。1987年成立政策研究室和行政执行庭,同年撤销刑
事审判第二庭。1988年4月,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改为告诉申诉庭,同年8月,增设玉
皇庙、贾庄、张坊、怀仁、奎台、赵魁元、韩庙、燕家、龙桑寺、常庄、展家、孙集
、白桥、岳桥、钱铺、牛铺共16处乡镇人民法庭,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加强政法队伍建
设的指示精神,充实审判队伍,陆续调入干部9人,招聘干部16人。1989年5月,设立
行政审判庭。1990年底,县人民法院有8个庭、室和21个乡镇人民法庭。有干警109人
,其中招聘干警3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