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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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检察署建立初,配合公安机关对看守所实行定期检察,1954年查出错捕案
件1起,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加以纠正。1978年县检察院重建后,依法对看守所羁押和
释放的人犯、对执行判决和裁定、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的案件以及看守人员对人
犯的管理教育和实施改造情况实行监督。1980年县人民检察院成立监所检察组,实行
“一月一清狱”的定期检察制度,当年对看守所检察10次,发现不安全因素2起,协
助公安机关及时采取改进措施。1981~1985年,对看守所自行检察134次,与公安机
关联合检察23次。发现违法案件12起,其中违犯羁押时限的5起,未按时交付执行的
2起,应该释放而未释放的3起,在押人犯违法的2起。另外在狱室内发现危险品1起,
不安全苗头1起。同时,考查“外执犯”190人(次),发现下落不明1人,脱管1人。检
察中发现的问题均及时得到纠正。从1986年起,监所检察工作以安全防范为重点,认
真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加强对人犯的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监所检
察人员实行驻所检察,全年为人犯集中上教育课12次,个别教育50人(次)。从1990年
始,在人犯中开展学雷锋活动,同年清明节,组织在押人犯参观商河革命烈士纪念堂
,促进人犯的思想改造。1986~1990年,为人犯集中上教育课82次,个别教育320人
(次),考查外执犯183人(次),纠正违法案件33起。到1990年底,商河县看守所已实
现连续12年安全无事故,受到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和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