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法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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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县人民检察署成立初期,法纪检察工作实行人民检察通讯员制度。通讯员
是检察机关领导下的群众队伍,由县检察署发给聘请书,主要担负“一般监督”工作
,即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违犯国家法律实行监督。至1956年,共发展人民检察通讯员
50名,受理法纪案件44起。1958年起,人民检察通讯员制度取消,对法纪案件实行全
面检察,当年受理法纪案件97起。1958~1966年,受理法纪案件187起。1968年2月至
1978年5月期间,由于检察机关被取消,停止了法纪检察工作。1978年6月,法纪检察
工作重新开展。1979年全年受理法纪案件5起5人,其中开除党籍1人,党内严重警告
1人,受批评教育的3人。1985年受理非法拘禁案2起2人,均立案侦查。1990年贯彻山
东省人民检察院指示,法纪检察工作在数量和质量上均创重新建院以来最好成绩,全
年受理法纪案件16起19人,其中立案侦查10起13人,立案数超过重新建院以来12年的
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