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经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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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受理违犯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案件27起、干部贪污案件7起,审查处理粮商
粮贩24人、干部7人,保障了统购统销工作的顺利进行。1955年为加强经济案件的检
察,县人民检察院成立经济案件检察领导小组。1956年自行侦察处结经济案件26起,
其中贪污盗窃案件23起,公私合营过渡人员挪用公款案3起。1966~1976年“文化大
革命”期间,检察机关被撤销,经济检察工作中断。1978年经济检察工作重新开展,
翌年成立经济检察组。1980年受理经济案件6起6人,其中立案侦查3起3人。1982年,
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全年受理经济案件2
5起32人,立案侦察8起10人;逮捕并提起公诉的8人,建议作行政处罚的2人,为国家
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9600多元。1984年为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经
济检察工作,先后对商业、粮食、水利、交通等17个单位进行调查,全年受理经济案
件8起10人,其中立案5起7人,逮捕3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800多元。1986年全县
开展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斗争,县检察院抽调30多人,在县直20多个单位作经济犯罪动
向调查,当年受理经济案件26起34人,立案2起14人,逮捕14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
失63万多元。1988年10月,县人民检察院成立税务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
设于县税务局内,依法办理偷税抗税案件,当年受理偷税案件6起,为国家挽回经济
损失9900多元。1989年税务检察室密切配合税务机关,对全县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
统计调查,深入集市、乡村调查研究,全年受理偷税案件35起,其中立案1起,撤销
案件1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4万多元。1980~1990年,共受理经济案件356起489
人(偷税抗税案件79起),其中立案侦查105起145人,逮捕60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
24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