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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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的财政实行中央集权制,收入全部上缴,官员薪资与费用由朝廷俸给(在地
丁内存留)。方法是按地亩和人丁征粮,按粮计银,丁银摊入全县地亩征收,所征漕
米与丁银上解督粮道和司库。
民国初期,虽实行中央集权的财政体制,但是由于军阀割据,财政体制比较混乱
。商河县仍按时征银上解,再按月向省请领政费,省按规定的等级标准,发给支付命
令,抵解省款,按成留支。1919年(民国8年),实行中央与地方财政分级管理。从19
32年(民国21年)始,实行中央、省、县三级管理体制。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县境内的根据地和解放区,遵循毛泽东“发展经济、保障
供给”财政工作的总方针,贯彻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精兵简政、厉行节
约政策,其体制基本是自筹自给、分散管理。财政收入主要包括:税收、屯垦、外援
、没收、缴获等内容。财政支出主要用于:支援革命战争,发展根据地经济、文化,
支持群众生产等。
1949年建国后,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管理体制,一切收支项目、办法、
范围和标准均由中央统一规定,纳入国家和省预算。县级作为报帐单位,所有收入全
部上交,支出实报实销。财政收支由实物为主转向货币为主。1953年实行中央、大区
、省三级管理,县财政列入省财政内。执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财政方针。商
河县始建县级总预算,但仍以中央和省集中为主。
1954~1957年实行“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的体制,县级财政有固定
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三种。
1958年改革经济和财政管理体制,县内实行“固定分成、调剂分成、以收定支”
的财政管理体制,财政管理权下放到企业和公社。1959年改为“收支下放、计划包干
、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定”体制。1978~1979年又作了调整,采取“定收定
支、收支挂钩、超收分成”体制。
1979年以前,县内的财政体制,虽然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但由于受当时
条件的制约,不可能产生质的突破,基本上没有跳出统收统支的老框框,吃“大锅饭
”的体制仍占主导地位。
1980~1984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新管理体制,即“分灶吃饭”财
政体制。明确划分中央、省、市县的收支范围,实行分级管理。这种体制以“块块”
为主,体现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扩大了地方财政,增强了地方责任,打破了统
收统支的旧格局。1984年12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
革》的决定,为财政体制的改革指明了方向。1985年国家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税
制的改革要求对原财政体制进行调整。至1990年,商河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
、分级包干”财政体制。这种体制的优点是以税种作为划分各级预算收入的主要依据
,有利于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有利于调整各方面的关系和调动各方面
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