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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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免税是社会主义建设初级阶段税收的一大特点。执行这一方针既要考虑到有
利国家积累资金,又要注意有利于发展地方经济;既维护税收制度的严肃性,又体现
出其灵活性。确实使社会主义的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根据国家税收制度和有关
政策,商河县先后规定了如下减税或免税条款:1、乡镇企业生产的肥料、农药、饲
料、农机具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2、乡镇村企业生产用于农业生产的石器、草、条
、苇编织品免征产品税。3、乡镇村企业生产的砖瓦,销售给本乡镇村用于农业生产
和集体公益事业的免征产品税。4、乡镇村企业在本村镇范围内自产公用的产品,除
烟、酒、糖、焚化品、棉纱、手表外,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5、村办企业从事刺绣
、花边网扣的产品免征产品税。6、粮食加工企业生产销售的成品粮、麦粉、食用植
物油及油饼糠麸和饲料免征产品税。7、学校办工厂生产用于本校教学科研的产品免
征产品税。8、基本建设单位附设工厂生产的建筑材料等产品,供本单位使用的不征
产品税。9、商业部门棉花加工厂的皮棉、絮棉、短棉绒、棉籽不征工业环节产品税
。10、乡镇村企业经营农机具修理、饲料加工、打井、排灌、耕作的业务收入免征营
业税。11、乡镇村企业从事人力、畜力、运输、装卸的业务收入;在本县范围内承包
农田水利工程、沼气工程以及为集体和村民修建房屋的建筑安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
税。12、村办企业经营直接为群众生活服务的豆腐坊、豆芽坊、粉坊、油坊、酱醋坊
、粮棉加工和理发、缝纫、浴室、修理修配的加工、修理服务业务收入以及豆腐、豆
芽的销售收入免征营业税。13、村办企业为国营商业和供销社代购、代销、代营业务
;为邮电部门代办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14、新办的乡镇村企业,在开办初期,
纳税有困难的,经县税务局批准,可在短期内免征或减征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
15、农村因遭受自然灾害,农作物减产二成以上五成以下的可在村办企业应纳税中酌
情减征;农业减产五成以上的全免。16、县以下国营和其他集体商业企业销售的化肥
、农药等7种商品,免征零售环节营业税。17、农机公司经营的农机产品及配件和各
级种子公司经营的种子,免征零售环节营业税。18、为安置待业青年,新办的城镇集
体企业,凡从事旅店、饮食、修理、修配、加工、浴池、理发、缝纫等服务性行业,
及从事装卸、搬运、建筑安装、修缮等业务的,从经营之日起,免征或减征营业税二
年,确有实际困难者,经县税务局批准可适当延长。19、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厂,残
疾人占生产人员35%以上的,从事劳务、修理、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0、村镇从事饲养业、养殖业以及经营印染坊,免征工商所得税。
1949~1990年,商河县按照不同时期的税收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共
减免税收466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