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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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市场交易均为自由议价。自1915年(民国4年)起,物价由商会统一议定,但
由于当时工商业均为私人经营,市场物价实际上由少数大商户操纵,仍为自由价格。
1915~1925年,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略有下降。1915年商河境内的市场价格每公斤小
麦5角,小米3角8分,大豆4角6分,棉花6角;1925年每公斤小麦减至4角4分,小米3
角4分,大豆4角,棉花5角。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受日货影响,市场物价大幅
度下降,境内粮食价格一年内下降5%。1937年“七七”事变后,市场物价又迅速上
涨,至1945年商河解放以前,县内粮食及其食品价格上涨数倍至数十倍。
1945年商河解放后,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中央“整顿经济,稳定物价”的指示精
神,采取三项控制物价上涨的措施。第一,对财政、粮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巩固财
政收支平衡。第二,于1947年建立了振华贸易公司,调运大量粮食、食油、布匹及生
活日用品,实行公开挂牌标价销售,控制交易,平抑物价。第三,自1948年12月起,
统一使用人民币,禁止一切旧币在市面上流通;加速货币回笼,从而控制了物价飞涨
的局面。1950年受沿海城市的影响,县内物价出现波动,县政府将县贸易公司分为百
货公司、花纱布公司、粮食油脂公司,扩大经营规模、调剂大量物资投放市场。同时
建立了集体性质的供销合作社,通过繁荣市场,与投机倒把分子进行经济斗争。195
3年国家进入计划经济建设阶段后,一方面对粮食、棉花、油脂油料等实行统购统销
,适当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另一方面,扩大对私营工业产品的加工订货,对其产
品实行包销政策。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结束时,小麦的收购价格由每公斤2角2分提
高到2角4分,鲜蛋价格每公斤由7角提高到7角2分。1960~1962年自然灾害期间,农
副产品及多数轻工业品严重缺乏,市场物价大幅度上涨,1961年的市场价格每公斤小
麦14元,玉米每公斤10元,瓜干每公斤6元,胡萝卜每公斤8角,鲜蛋每公斤24元,国
防牌自行车每辆由1953年的118元增至1000元。这一时期,国家有计划地提高了农副
产品的收购价格,县内粮食收购价格年平均增长1.85%。1960年县人民委员会下达《
关于工业产品未经核批出厂价不准销售》的通知,一切工业产品由县计划委员会管理
。1963年后,市场物价渐趋平稳。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国民经济受到
影响,市场物资短缺,物价时有波动。
1978年后,允许部分农副产品上市,价格由买卖双方商议,但对重要的工业原料
、出口商品和部分与人民生活相关的商品仍实行统一管理。1984年县物价局本着“放
宽政策,搞活经济,管而不死,放而不乱”的原则,制定了《开创物价管理工作新局
面的改革意见》,在各企业单位设立专职物价员,负责企业内部的物价管理。1985年
3月,县物价局下发《关于简政放权的措施意见》,进一步实行开放搞活政策。对县
内250种农副产品的收购和233种产品销售价格全部下放给经营单位自行定价,对工业
品中的32种下放给经营单位自行定价。新产品的试销价格向物价局备案,试销期一般
不超过一年,期满后由物价局核批正式价格,对白灰、砖、瓦、小水泥等10种产品实
行浮动价格,7种副食品价格由市场调节。同年4月,取消统购统销政策,一切农副产
品均允许自由买卖,政府只下达指导价格。买卖双方自由交易,以质论价。5月,将
缝纫机、国产手表、自行车、收音机、电风扇5种产品的销价权下放,同时放开了生
猪的购销价格。1987年为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确保市场物
价基本稳定的通知》,县物价局规定:凡由国家定价的商品和外销商品原则上不再提
价,实行地方临时定价的生产资料,也不再制定新的地方临时价格。对已经下放销售
价格的自行车、电冰箱、洗衣机等产品若要提价时,须提前15天向县物价局申报,不
经批准不准提价。1988年7月起,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
费管理的通知》,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管理,收费单位必须有县物价局发给的
《收费许可证》,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票据。1989年4月,在全县各经营
单位开展了商品明码标价工作。1990年2月,县物价局又下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物
价局第1号令的通知》,对明码标价工作认真组织落实,至3月5日,全县的国营、集
体、个体经营单位,全部用三色标签标明商品品名、产地、规格及价格,达到一货一
签,货签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