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粮油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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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统销建国初期,县粮食局为稳定市场粮价,保护农民利益,每年冬、春缺粮
季节,即将部分粮食投放市场,同时,还从外地调入部分粮食,按照合理价格在市场
出售。1950~1952年,年平均销售1500万公斤。1953年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市场销
售改为计划供应,当年销售1279万公斤。1955年起实行“定销”,按照缺粮户(人均
不足150公斤)当年的生产情况和对粮食的需求量,采取自报公议、民主评定的方法核
定供应数量,发证到户供应,一年一定,当年核销1225万公斤。进入60年代,因遇自
然灾害,农村口粮严重缺乏,1961年国家调拨粮食2369.5万公斤销往农村;同时,为
鼓励农民发展农副产品,实行粮食奖售,奖售项目有毛猪、羊皮、药材、小枣、皮棉
等共32个品种。1965年起,农业生产有所回升,统销粮食逐年减少,至1967年平均统
销量为359万公斤。1968年夏久旱不雨,国家拿出统销粮2629万公斤。70年代,对农
村的统销数量明显减少,1972年统销量仅334.5万公斤。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
以后,由于农村村办企业蓬勃兴起,酿造业、副食业不断增加,粮食统销量也相对增
加。1979年全年统销量为973.5万公斤,1980年增加到2975万公斤。1985年后国家取
消了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实行购销同价政策。1953~1990年,共计销售37050多万公
斤。
城镇供应1945年商河解放初期,部队及县行政干部用粮,由县政府财粮科向各区
乡摊派,被指派任务的区乡,按时将粮食送缴到部队宿营地及干部食宿地点。中华人
民共和国成立后,县粮食局组织力量,对机关、团体、学校及企事业单位用粮进行清
查,按照城乡兼顾、工农兼顾的原则,逐步地对城镇居民用粮、用油实行计划供应。
自1953年起,城镇居民每人每月供应原粮15~20公斤,食用油脂每人每月供应0.25公
斤。1955年8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市镇粮食供应暂行办法》,按照居民年龄和工种
类别,进行统一调整。对特重体力劳动者,每人每月供应成品粮22.5~27.5公斤;一
般体力劳动者供应17.5~22公斤;轻体力劳动者供应13~17公斤;对机关、团体工作
人员和公私合营企业职员、店员以及其他脑力劳动者供应12~14.5公斤;中学生供应
13~16.5公斤;一般居民和10周岁以上儿童供应11~12.5公斤;6~10周岁儿童供应
10公斤;3~5周岁者供应6.5公斤;3周岁以下者3.5公斤。1971年对城镇居民粮食供
应重新进行了调整,将脑力劳动者分为二个等级,一级每人每月供应粮食16.5公斤,
二级15公斤;将体力劳动职工按照劳动差别分为三类(特重体力、重体力、轻体力),
共9个级别,每人月供应粮食分别为:28、26、24.5、23、21.5、19.5、18、17、16
公斤;中学生分为三个级别,一级17.5公斤、二级16公斤、三级15公斤;一般居民每
人月供应粮食13.5公斤;儿童按照年龄大小分为10个等级,9周岁者每人月供应粮食
13公斤,8周岁12公斤,7周岁11公斤,6周岁10公斤,5周岁9公斤,4周岁8公斤,3周
岁7公斤,2周岁6公斤,1周岁4.5公斤,不满1周岁者3.5公斤;食油供应仍按每人月
供应0.25公斤。自1982年4月起,对离休干部的食油供应在原定量的基础上,每月增
加0.5公斤。
行业用粮商河县的行业用粮主要是饮食、副食及酿造行业,其重点用粮单位有县
副食品加工厂、酒厂及饮食服务公司。1982年以前,行业用粮都是由用粮单位向县粮
食部门申报计划,然后由粮食部门按核批的计划发证供应。1955~1982年,行业用粮
共计3297.5万公斤,其中饮食业918万公斤,副食业549万公斤,酿造业250万公斤,
饲料679万公斤,其它901.5万公斤。1982年后行业用粮数量逐年增加。1983年全县饮
食业用粮19万公斤,糕点业31.5万公斤,酿造业38万公斤。1983~1988年,全县饮食
业共用粮食44.5万公斤。糕点业102.5万公斤,酿造业200万公斤。1988年以后,所有
行业用粮不再由县粮食部门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