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林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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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末及民国时期的寺庙、馆驿、官办苗圃、环城林和公有林场的树木,均由官方
派员管护,其它树木则由私人自行看管。
  1949年建国后,除“四旁”树木属户私有外,其余树木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四
旁”树木,由树主自行看护,集体树木各村配有3-5人的护林员。为保护林木、巩固
造林成果,自1965年后县政府多次发布护林布告或通告,规定林木采伐须经县政府审
批,及时制止了毁林现象。同时完成了确定林权、发放林权证工作,共发放林权证2
0万份,确权树木130万余株,从而解决了以前遗留的林木权属问题,林权体制相对稳
定下来。1980年以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全县林木重新进行了确权发证,并
实行承包责任制。同时结合制订“乡规民约”及“护林条约”广泛进行“爱护树木,
人人有责”的教育,进一步保证了林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