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教师待遇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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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及民国时期,教师职业虽属社会上层,但因经济收入微薄,社会地位仍比较
低下。1912年(民国元年)教师统一按等级支付月薪,薪金太少,仅能维持一家人最低
生活。1936年小学教员分甲、乙、丙、丁四等,月薪分别为15、13、10、8元。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的教师和抗日干部一样,实行供给制。与群众同吃、同住
,每月只发少量津贴,深受军民爱戴。日伪统治区指派的教师实行薪粮制,中学教师
每月粗粮300斤,小学教师每月粗粮200斤。
建国后,教师被称为“人类灵魂工程师”,从经济收入、政治待遇各方面都同国
家干部一样。初为薪粮制,高、初小教师均分甲、乙、丙三级,高小教师分别为小米
220、190、160斤;初小教师分别为小米160、130、120斤。1953年实行“工资分制”
,一般为30元左右。1956年统一改为工资制,中学教师最高为3级,74.00元;最低为
10级,39元;一般为9级,43.50元;小学教师最高为2级,72.00元;最低为10级,2
9.5元;一般为8级,38元。县、区、乡召开的各界代表会及人代会,都有相当比数的
教师代表参加。然而在1957年的“反右派斗争”中,错误的将101名教师划为“资产
阶级右派分子”,停止其教学工作,进行劳动改造。1966年“文化大革命”,错误地
将教育视为建国17年来“资产阶级黑线占统治地位”,用“封、资、修的思想毒害青
少年的阵地”,将教师污蔑为“资产阶级知识分子”、“臭老九”,有的甚至被揪斗
、关牛棚、坐大牢。大大降低了教师的社会地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
家把科技视为第一生产力,将教育列为发展经济的战略重点之一,把教师看作工人阶
级的一部分。中共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报告中还指出:“各级学校教师,特别是全国农
村的小学教师,他们的工作十分艰苦,又十分崇高,他们的努力将决定我们下一代公
民在德、智、体各方面的成长。我们必须使全社会普遍尊重和大力支持他们的光荣劳
动”。县委、县府在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不断提高公、民办教师的待遇。从198
1年起,全县统一实行民办教师工资制,其收入均高于同等劳力的水平。1985年给13
79名公办中、小学教师增发教龄津贴,1987年全县各级各类公办教师均实行技术职称
聘任制,每人增长基本工资的10%。1990年中学教师平均月收入190元,小学教师月
收入180元,普遍高于其他行业职工工资10~30元。同时从1979年起,对过去历次运
动中受牵连的教师,一一进行审理,至1987年结案228起,对错批、错斗、错戴“帽
子”的全部平反。从1981年起对706名符合入党条件、1003名符合入团条件的教师及
时吸收到党内和团内。1990年全县各级各类学校中党员增加到897名,团员增加到18
68名。从1985年始,每年教师节表彰并奖励一批模范教师和先进工作者,至1990年受
县级表彰的1677人次,地、市级表彰的230人,省级表彰的15人。原一中体育教师徐
清强被授于“全国千名优秀体育教师”的光荣称号,玉皇庙镇夏家村小学教师由桂芳
被评为“全国模范班主任”。从1985年开始,给符合条件的骨干教师家属子女办理“
农转非”,至1990年共办理1184户,4249人。每逢教师节、春节,县委、县府主要负
责同志亲自召开教师座谈会,或走访教师家庭,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1987年对获高级职称的34人、中级职称的559人,在住房等方面也都给予照顾。人民
教师的工作已受到全社会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