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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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县境内同姓、同祖称一家,即一个宗族。集中居住在一个自然村或散居在几
个村。族内严格按辈称呼,如爷爷、奶奶、叔、婶、哥、嫂等。辈大、年高且有活动
能力的为族长。大家族以下分支或院,一般以5~8服内世宗亲为一院。建国前,族内
较大的活动由族长主持,如:续修族谱、祭扫祖坟等。建国后,此类活动少见,族长
已不复存在,遇有婚、葬大事,由院中长辈指挥操办。族内纠纷,多请院中长辈调解

族谱建国前,修续家谱活动较为盛行,尤以民国初、中期为甚。一般由本姓望族
的长辈或有声望者发起、主持,在本姓内找文人编写,经费多由族人均担。内容以记
载本姓世系和重要人物的事迹为主。同时,编排行辈供后代起名,以明世系而不乱宗
。建国后,50年代个别家族有修续家谱活动,60年代后被禁止。1980年以来有部分村
又出现修续家谱活动。
分家建国前,家庭以几世同堂为荣,父母在兄弟多不分家,不得已分家时请舅舅
主持。届时,将家产、债务等分于门户,并订立赡养老人条约,姑娘无权分得家产。
建国后,青年人讲求自立,不少农村青年婚后即与长辈分居,分家时除由舅父主持外
,多由村干部或村中有威望者主持,姑娘也可分得家产,如有财物及债务纠纷,先行
调解,调解不成时,多由乡镇司法机关裁决。城镇青年一般不举行分家仪式,多系自
然分灶,子女婚后住单位宿舍,节假日回家看望父母并按月、季或年给父母赡养费。
过继解放前,无子女户或有女无子户,为年迈有人照顾。多过继侄、甥。双方言
定要摆席请客,并写“过继单”。过继后,近亲者多仍以旧称,如:叔、婶、大爷、
大娘、舅、妗子等。乡里等关系,则改称爹娘,同一家族的仍用原名原姓,否则,另
按辈起名。解放后,过继者少见,并不再立约。1958年后,对孤寡老人一般由国家集
体供养或在村分散供养。1979年以来无子无女户年迈后,其责任田、家务劳动及后事
,一般由侄及其他亲属自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