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社会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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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建国前,商河县用工形式有雇工、徒工、童工、长工、短工、月工之分。
雇工多为店员伙计。徒工是为了学习技艺而拜师做徒,期限一般为3年,学习期间管
吃管住,逢年过节,略给点零用钱。童工年龄一般在12~15岁之间,只管吃住。1年
以上为长工,1天或几天为短工,1月或数月为月工。建国后,用工形式一般有以下几
种:
固定工即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由组织部门或国家劳动部门正式分配安排和批准
招收。1949年底,全县有固定工689人。建国初期的固定工主要是从农村招收和安置
的退伍军人及家属子女。1971年有大批临时工转为固定工。1978年后,固定工由劳动
部门统一从城镇待业青年中招收。1983年全县有固定工7691人,占职工总数的57.3%
。1990年底,全县有固定工8566人,占职工总数的45.4%。
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制”是1983年用工制度改革后实行的一种新型制度。
商河县从1984年开始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由用工单位按国家分配的指标公开招考。
合同期限有5年、10年,最长的15年。期满后,根据所在单位需要和本人志愿续签或
解除合同,当年招收364人。至1990年底,全县先后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8386人。
临时工即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经劳动部门批准,签订合同,由用人单位自行招
用,到期即可辞退。生产季节性强的单位所招用的临时工亦称季节工。1975年全县有
临时工(包括季节工)1446名。到1985年,临时工达4024名,其中季节工800名。同年
年底,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劳动局《关于压缩农村用工的请示报告》,按五分之一的比
例进行清退,全县清退临时工、季节工685人,未被清退的人员,均填写《临时工劳
动协议》书,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1987年底实有临时工322人,1988年全部清退。
亦工亦农合同工1976年7月,根据省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于县办企业亦工亦农
用工的意见》,县棉纺厂首次在人多地少、收入较低的社队招收亦工亦农合同工124
人。签定合同后进厂工作,不改变农民身份,不转户口和粮食关系。合同期满即可辞
退,如再需用时,双方可续签合同。1982年全县有亦工亦农合同工496人,1989年均
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
计划外用工企事业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在无招工指标的情况下,经县劳动部
门批准可招用计划外用工。1978年全县有计划外用工2975人,1984年有3801人。198
5年开始逐年清退,当年清退685人。1990年实行“务工许可证”制度后,为已成为企
业骨干的1104名计划外用工发放务工许可证,其余全部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