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婚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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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以前,商河县内实行的是封建婚姻制度。男女婚姻听凭“父母之命、媒妁之
言”,结婚与离婚均无法律保护。解除婚姻关系全凭男人的一纸“休书”,妇女则无
任何权力。
1945年商河解放后,人民政府倡导自愿平等的新婚姻制度,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则
实行婚姻报告制度,待组织批准后再实施结婚或离婚。但是农村仍旧沿袭旧的婚姻习
俗。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县委、县政府认真宣传、贯
彻婚姻法,铲除旧的婚姻制度,提倡恋爱结婚自由。同时建立了婚姻登记机构,结婚
与离婚均到区公所办理登记手续。对个别不执行者,批评教育后补办婚姻登记手续。
对仍包办子女婚姻的父母,政府部门派专人处理,坚决制止。1950~1957年全县共办
理结婚登记15912对(含复婚),年均办理1989对,办理离婚登记158对,年均办理20对
。1958年以后,婚姻登记由人民公社的民政助理员办理。男女双方须持单位介绍信及
户口登记卡片,亲自到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1958~1979年共办理结婚登记769
31对,年均办理3497对,办理离婚登记426对,年均办理19对。
1980年9月重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按新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当事
人到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经审查,凡符合婚姻法规定者予
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办理。对离婚后要求复婚的,经调查了解后
,再按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复婚手续。对各类不法婚姻,县乡民政部门一经发现即予
处理。未登记而同居的事实婚姻,经批评教育,符合规定者给予补办婚姻登记手续,
不符合规定者予以解除同居关系。虚报年龄早婚者,情节轻微的给予适当处罚,情节
严重的撤销登记,解除婚姻关系。属买卖婚姻的,不予登记,已结婚的视女方态度做
出处理决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处理。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后,双方要求
离婚的,先行调解,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给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收回结婚证,发
给离婚证。对一方要求离婚的,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移交司法部门处理。1980~1
987年办理结婚登记28301对,年均办理3538对,办理离婚登记366对,年均办理46对

1988年提倡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为晚婚。中共商河县委、县
人民政府对晚婚登记作了具体规定,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不到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
的男女青年,要加强教育,做好思想工作,尽量使其自愿实行晚婚。个别确有实际困
难,要求按法定年龄结婚的,要严格登记手续。即个人写出申请,公安部门审核验证
,乡镇政府(县直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民政部门方可予以登记。1988~1990年共办理
结婚登记14347对,年均办理4782对,办理离婚登记168对,年均办理56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