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类 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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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6年(清康熙五十五年)县复建养济院(首建于明洪武年间),可容纳收养贫民6
0多名。养济院口粮由地丁银项下动支,每月由县发给。1734年(清雍正十二年)县修
普济院收养贫民,款额很少。民国时期,县政府不重视社会福利工作,县内没有设立
机构。建国后,县乡人民政府先后兴办了敬老院、福利院、福利工厂等社会福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