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群众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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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自1945年解放以来对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先后采取3种优待形式

代耕土地1945~1955年实行。代耕的对象是为缺乏劳动力的烈属、军属、革命残
废军人及享受供给制的革命工作人员家属。代耕土地的多少,根据优抚对象缺乏劳动
力的程度而定,缺乏劳动力者代耕少部或大部,无劳动力者则全部代耕。代耕方式,
初为临时拨工,后改为固定专人。1951年后改为发放代耕粮款,实行资耕制。1950~
1955年全县有31547户99019人的17932公顷土地由群众代耕。
优待劳动日1956年农村实现农业合作化后,群众优待形式由代耕制改为优待劳动
日。享受优待的对象是无劳动力、缺乏劳动力的烈属(包括病故、失踪军人家属)、士
兵家属(包括公安部队)及残废、复员军人等。优待劳动日额以当地群众平均收入为标
准,对低于一般群众收入的部分给予补足。为调动优抚对象的积极性,优待的劳动日
额多在春耕前参照往年的标准评定,秋后参加年终分配。优待的劳动日随生产的发展
逐年提高。1957年据对37个乡329个高级农业社统计,享受劳动日优待的烈属、军属
、残废、复员军人2174户,优待劳动日326196个,户均150个。1979年全县享受优待
的烈、军属等1749户,优待劳动日343000个,户均196个。
粮款并优1980年全县农村逐步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对农村优抚对象的群众优待
改为优待粮款。烈士家属普遍给予优待,孤老烈属优于一般烈属;生活困难的革命残
废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劳动的退伍军人和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复员军人
,根据其子女供养能力和家庭困难程度,给予适当优待;缺乏劳动力的军队干部、志
愿兵家属,如口粮低于一般社员水平的,差额部分给予补足,按群众分配价格作价;
义务兵家属实行户户优待,其入伍前的责任田、自留地继续保留并免交提留。优待的
粮款由生产队或生产大队统一提留,在生产大队内适当调剂,以合理负担。1981年全
县优待烈、军属3222户,户均优待粮食88公斤,优待现金152元;优待残废、复员、
退伍军人1775户,户均优待粮食72.5公斤,优待现金44元。1981年后改优待粮款为优
待现金,由乡镇统筹。同时,扩大优待面,除对烈、军属实行户户优待外,残废、复
员军人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也实行人人优待。优待标准:烈、军属为所在乡镇人均
年收入的二分之一;残废、复员军人人均100元左右。1984年全县优待烈、军属3344
户,户均现金226元;优待残废、复员及病退军人1427人,人均74元。优待款在年终
或夏收、秋收后兑现。1990年全县优待烈属417户,户均489元;优待军属2863户,户
均172元;优待残废、复员及病退军人2474人,人均86.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