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劳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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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始在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由县劳动科负责实施
。1959年起扩大实施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相继建立起公费医疗、病假、生育等劳动
保险措施。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保险工作陷入停顿状态。1977年
3月,召开全县劳动保险工作会议,开展劳动保险制度宣传,在殷巷公社举办劳动保
险学习班。当年全县有15个企业建立劳动保险委员会,在3686人中落实了劳动保险制
度。1978年劳动保险实施范围扩大到供销合作社、国营农、林场和县以上集体企业。
同年,县劳动局建立劳动保险领导小组,对全县所有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逐
人进行登记,设专人管理。1986年10月,建立商河县劳动保险处,对企业的劳动合同
制工人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并开始征收养老保险基金。到年底,收缴养老保险基金1
1万元。至此,全县所有企业单位的职工均享受了《劳动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退(离)
休费、公费医疗、伤残、死亡费用等待遇。1987年收缴养老保险基金17.7万元。198
8年起,开展职工退(离)休费用的社会统筹工作,当年收缴统筹基金156万元,其中发
放104万元。1990年全县实行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的单位163个,6928人(含农民合同
制工人),全年收缴养老基金627万元,其中全民企业360万元,集体企业267万元。实
行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单位93个,退(离)休职工1539人。统筹比例为:全民企业
18.25%,集体企业27%,统筹项目有退(离)休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等18项,共
收缴统筹基金293万元,其中全民单位151万元,集体单位142万元。发放2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