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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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水制民国时期,县行政机关人员一律实行薪水制,其等级标准按二等县执行。
1933年(民国22年)9月23日公布的《暂行文官等级官俸表》规定,二等县荐任县长34
0~380元,委任秘书、科长、局长120~180元,督学、科员80~160元,办事员55~
75元。至1936年,行政机关人员能领取的实际薪水大幅度减少,县长月支洋250元,
秘书、科长月支洋70~80元,科员33元,办事员18元,管狱员、公安局长、财政局长
等80~100元。
供给制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队和工作人员统一实行供
给制,外出就餐使用粮秣票,每人每年发给1身单衣,每4年1套棉衣、1床棉被。解放
战争后期,增加过节费、保健费、医药费和津贴补助等。建国初期,仍实行供给制。
1951年起,实行以实物供给和货币工资两种形式。实物供给小米为主,供给的其它实
物按小米折合,每人月供给小米100~200斤之间。1952年7月,政务院规定国家机关
实行供给制和工资制的工作人员按1~29级评定级别,每个级别标有固定“工资分”
,商河县的工资分值按山东省主管部门公布的分值执行(每个分值折合旧人民币127.
344元,按玉米、小麦等实物价格折合)。1953年3月,增加工资津贴费和服装费,实
行“大包干”,月工资一般不超30万元(系旧人民币,折合新币30元)。
工资制1955年7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改为货币工资制。1956年商河县实行工资改
革,干部工资标准执行26~14级13个级别,勤杂人员执行30~27级4个级别。职工按
照技术等级标准实行8级工资制,并逐步推广计件和计时两种工资制度。中共十一届
三中全会之后,为适应改革开放要求,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消除工资分配中的“大锅
饭”和平均主义弊端。商河县从1985年7月1日始,对现行工资制度进行理顺,分行政
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两种标准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为主的结构工资,由基
础工资、职务工资、奖励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部分构成(教师有教龄津贴,护士有护龄
津贴);企业单位执行两种工资标准:一是工人工资标准,二是企业干部工资标准。
工人工资标准按企业性质分为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全县无第一产业工人)。按经济
效益分为高、中、低3个档次。第二产业高效益工资标准分8级制,执行4~8级工资标
准,标准工资36~108元。第三产业高效益工资标准亦分8级制,执行3~8级工资标准
,标准工资35~105元。企业干部工资实行17级制,高效益标准工资36~263元,中效
益标准工资35~2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