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大跃进”和调整、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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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58~1960年的“大跃进”期间,济阳县在工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偏差。
对个体手工业,采取了限制措施。一是强调并组织个体手工业者入社。除不适合
组织集体生产的某些特种手工业品允许个体生产外,生产其他产品的个体手工业者必
须一律入社;二是限制个体手工业者的收入,规定其收入不得超过同行业合作社社员
的平均收入水平,超过的要通过征所得税等措施加以控制。个体手工业因此而渐衰退
。1957年,全县个体手工业者尚有315户,1958年即锐减为60户。
对公有企业,则大搞“平调”,盲目合并,贪大求全。一是将小集体合并为大集
体,二是将集体企业转为地方国营企业。1958年下半年,各个公社都通过无偿“平调
”各手工业合作社的人、财、物,建立起了公社农具修造厂;县人委则将城关铁业社
、印刷社、皮革社、建筑社、曲堤铁业社、董家镰业社等手工业合作社并、转为地方
国营企业。其他手工业合作社、组全都并入公社工业。
在领导和管理方面,不尊重客观规律,不是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工作,而是靠
行政命令,大搞“群众运动”,一哄而上。1958年9月,济阳县调集8000人分三批赴
邹平县参加钢铁会战,前后带去资金160万元,在邹平城东小高家村建1座炼钢厂。最
后因管理混乱,浪费惊人,不得不匆匆下马。各公社则发动群众砸锅毁车,刨树拆房
,大炼钢铁。不到1个月,全县共建起土高炉2200座,炼出700吨废渣(1958年底,济
阳县并入临邑县)。
“大跃进”导致了工业生产的大起大落。全县(原济阳县辖区)工业总产值1958年
猛增到955万元,1959年又增至1762万元,1960年却又跌至574万元。
1960年底,开始对工业进行调整、整顿。1960年11月起,各公社根据中央指示,
将平调的财物做了一些退赔。县人委根据中央文件精神,适当上收管理权限,将原济
阳县所属的9个公社农具厂中的8个转为县属集体企业。
1961年10月济阳县建制恢复。12月,将地方国营的济阳县木器厂、济阳县皮革厂
、济阳县建筑公司转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生产合作社,分别定名为济阳县木业生产合
作社、济阳县皮革制鞋业生产合作社、济阳县木器建筑生产合作社;将县植物油厂交
由粮食局经营管理;停办县砖瓦厂,新上县酿酒厂。
1962年,济阳县镰刀厂划分为曲堤公社董家镰刀生产合作社和曲堤公社前辛镰刀
生产合作社。1963年4月,除孙耿公社工业、仁风公社工业外,城关、曲堤、崔寨、
垛石桥、新市、二太平、回河7个公社的工业都调整为生产合作社;5月,县百货公司
被服组转为集体企业,定名为济阳县被服社;6月,县机械厂调转为县属集体企业,
定名为济阳县农具厂;9月,仁风公社工业调转并划分为2个生产合作社。
经调整和整顿,到1963年底,全县有国营企业5家,集体企业16家,个体手工企
业264家。整个工业规模没有扩大,但生产能力逐渐恢复,效益有所提高。1963年工
业总产值为211万元,比1962年增长了44万元。
1964~1965年,济阳县工业在恢复的基础上有所发展。1965年工业总产值为481万
元,比1963年增长了270万元。同时,由于各企业管理状况逐步好转,效益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