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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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机构
清代,县内手工业由县衙所设的工房掌管。1920年5月,县公署设立劝业所;19
25年,劝业所改为实业局;1928年,又改实业局为建设局。这些机构对县内工业来说
,虽有管理之名,并无管理之实。
新中国成立后,济阳县人民政府于1950年5月设立工商科,管理工商业。1955年
8月,县人委设立手工业联社,其主要任务是组织、指导全县手工业社组和个体手工
业者发展生产,开展业务,改善管理。1956年7月,工商科分为工业科和商业局。19
57年6月,工业科和交通局合并为工业交通局。工业交通局和手工业联社实际是两块
牌子,一套机构,其职能除管理手工业外,还负有建立地方国营工业体系的任务。1
958年4月,工业交通局分设为工业局和交通局,县属工业及手工业仍由工业局和手工
业联社分别管理。1962年5月,手工业联社撤销,工业管理工作全由工业局承担。“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工业管理部门被冲垮。1970年1月,手工业管理局革命委员会
成立。1970年8月,手工业管理局革命委员会改称工业局革命委员会。1972年5月,工
业局革命委员会又易名为工业局革命领导小组。1976年7月,为加强对工交企业的领
导,县革委生产指挥部设立了工交办公室。同年12月,公社工业局建立,负责管理全
县公社、大队和村办工业。1978年5月,撤销工业局革命领导小组,恢复工业局。19
78年12月,工交办公室撤销,设立县革委经济委员会,综合管理全县工业。1984年5
月,工业局改名为工业公司。10月,工业公司分为第一轻工业公司和第二轻工业公司
,公社工业局改称多种经营乡镇企业局。1987年5月,第一、二轻工业公司合并为工
业公司。1990年9月,县委、县政府为强化对工业的综合管理,撤销工业公司,公司
人员并入县政府经济委员会。

二管理方式
清代县衙及民国县政府的工业管理机构不健全,对工业的管理很差,除监督工厂
(场)以杜绝生产违禁产品外,其它基本上不“管”不“理”,放任自流。县境解放以
后至1954年,县政府加强了对工业和手工业的领导与管理,但管理方式仍以行政手段
为主,仅限于组织生产、检查、指导工作方面。合作化以后,济阳县对工业的管理方
式因历史时期不同而有所不同。
合作化时期。县内工业企业多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规模小,生产手段落后。因此
,县政府及工业管理部门对工业的管理比较灵活,主要是指导、组织发展生产,帮助
开展供销业务、培训财务人员等,较少下达指令性计划。手工业联社的机关工作人员
,基本上是实行“五五”工作制,即50%的人员处理机关事务,50%的人员下基层“
蹲点跑片”。
“大跃进”时期,完全靠行政手段管理工业。一是“共产风”盛行,无偿平调合
作社的人、财、物,一哄而上,大办公社工业;急于搞过渡,将公社工业和基础较好
的合作社转为地方国营企业。二是“瞎指挥风”盛行,实行强迫命令,搞“大兵团”
作战。三是“浮夸风”盛行,不切实际地搞“大计划”,要“高指标”,竞放“卫星
”。四是片面强调人的精神作用,否定经济管理手段,造成了企业管理混乱,效益极
差的恶果。
“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时期,实行条块结合、以条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强
调工业管理的集中统一,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物资、劳动、基本建设先后全部
纳入县级计划,克服了各自为政的弊端。后期,为解决县人委及主管部门统得过死的
问题,在将大部分国营企业调转为集体企业的基础上,又适当扩大了企业自主权。如
将国营企业的技术组织措施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劳动保护措施费中的一部分划
给企业,由企业自己掌握使用等。在生产管理上,建立了以厂长为首的行政指挥系统
和生产、技术、财务等方面的责任制,减少了对企业生产的直接干预。
“文化大革命”初期,合理的管理制度受到冲击,被视为“管、卡、压”,对工
业的宏观管理比较混乱。1969年以后,大动乱阶段基本已经过去,工业管理有所好转
,但管理方式仍存在一些弊端。1971年起,对企业实行基本建设资金、设备、材料包
干,并将企业上交财政的折旧基金返还企业,用于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综合开发,
而实际上多数被挪用于基本建设,结果使基本建设战线拉长。再次否定了企业管理中
的经济手段,逐步取消了企业奖金制度,部分企业将奖金改为附加工资,使分配上的
平均主义更加严重。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最初几年,济阳县即在工业管理方面做了一些局部的调
整,逐步强化了经济管理手段。1979年起,全县工业企业即先后推行不同形式的经济
责任制,并逐步恢复了奖励、计件工资和企业基金制度,使企业和职工的经济利益同
企业的经营成果挂钩,企业活力逐步增强。
1981年起,工业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各主管部门更加注重运用信贷、价格
、税收等经济杠杆调节工业经济。在价格管理方面,多数工业品允许在政策范围内由
工商双方协商定价或由企业自行定价;在税收管理方面,国营企业实行以税代利,进
一步激发了企业的活力。1984年,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推行厂长负责制、厂长任期目标
责任制和厂长离任审计制。1986年又在县属企业先后实行了厂长聘任制,赋予企业以
更多的经营自主权,而工业主管部门则把主要精力放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
监督、检查和指导上,一般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在工业管理活动
中,逐步强化法律手段,完善了企业承包合同,确立了厂长的法人代表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