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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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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化以前,农村生产资料私有,农业以小规模的个体经营为主。合作化以后,除自留地以外,大部分土地及工副业项目均由集体经营。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期间,入社农民将土地、耕畜、大农具等生产资料带入社内,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由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编制生产计划,制定分配方案,决定财务开支,并根据劳动力的强弱和技术专长,进行人员分工,统一调配使用,按劳动工分和社员入社的土地多寡,进行年终分配。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期间,社员的土地无偿归集体所有,耕畜及大农具等生产资料作价入社,由合作社逐年偿还。在生产管理上,将人员编成若干生产组,并配给一定的土地、农具、耕畜。年终由管理委员会平衡各组收入,确定劳动日价值,统一经济核算。此时期内取消了土地分红,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人民公社初期,打破原有社和村的界限,土地由公社统一规划使用,物资、资金无偿调用,劳动力统一调配,统一核算,年终平均分配。1962年起,济阳县开始实行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管理体制,生产队有了一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在生产上,推行小组作业、小段包工、小段计酬、小段评比的管理方法,曾一度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在分配上实行按劳分配。“文化大革命”中,在“左”的路线影响下,个别大队曾经将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再次“过渡”为以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在“农业学大寨”运动时期,一些地方除急于“过渡”外,还实行过“自报工分、民主评议”的计分办法,但因无法克服平均主义的弊病,仍然解决不了出工不出力的“磨洋工”问题。

1979年后,济阳县开始推行“联产到组,定成本、定工分、超产奖励”的生产责任制,但更多的村队实际上走到了政策的前面,改革一步到位,实行“包产到户”,将土地按人承包给农民,让农民自主经营。在分配上,农民“完成国家的(征购粮、农业税等),交够集体的(粮、款任务),剩下的全是自己的”。这样做,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81、1982年两年的时间,全县农村大都实行了“包干到户”的农业生产责任制。1985年,农村实行第二步改革,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同时,随着村办企业的发展和集体经济力量的壮大,集体经营作为一个经营层次重新开始形成。村办企业采用比较普遍的是计时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以及“五定一奖”(定产量、定质量、定成本、定消耗、定报酬,超产奖励)为主要内容的管理办法。1986、1987年,为使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更加完善,各乡镇、村都与农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由司法部门进行了公证。根据合同,农民不再上缴提留,而以土地承包费的形式上缴国家和集体。但后来这种做法未能坚持下去,各地又恢复了敛提留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