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营管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18&A=8&rec=29&run=13

农业合作化以前,农村生产资料私有,农业以小规模的个体经营为主。合作化以
后,除自留地以外,大部分土地及工副业项目均由集体经营。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期间,入社农民将土地、耕畜、大农具等生产资料带入社内
,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由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编制生产计划,制定分配方案,决
定财务开支,并根据劳动力的强弱和技术专长,进行人员分工,统一调配使用,按劳
动工分和社员入社的土地多寡,进行年终分配。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期间,社员的土地无偿归集体所有,耕畜及大农具等生产资
料作价入社,由合作社逐年偿还。在生产管理上,将人员编成若干生产组,并配给一
定的土地、农具、耕畜。年终由管理委员会平衡各组收入,确定劳动日价值,统一经
济核算。此时期内取消了土地分红,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人民公社初期,打破原有社和村的界限,土地由公社统一规划使用,物资、资金
无偿调用,劳动力统一调配,统一核算,年终平均分配。1962年起,济阳县开始实行
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管理体制,生产队有
了一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在生产上,推行小组作业、小段包工、小段计酬、小段评
比的管理方法,曾一度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在分配上实行按劳分配。“文化大革命”
中,在“左”的路线影响下,个别大队曾经将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再次“过渡”为以
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在“农业学大寨”运动时期,一些地方除急于“过渡”外,还
实行过“自报工分、民主评议”的计分办法,但因无法克服平均主义的弊病,仍然解
决不了出工不出力的“磨洋工”问题。
1979年后,济阳县开始推行“联产到组,定成本、定工分、超产奖励”的生产责
任制,但更多的村队实际上走到了政策的前面,改革一步到位,实行“包产到户”,
将土地按人承包给农民,让农民自主经营。在分配上,农民“完成国家的(征购粮、
农业税等),交够集体的(粮、款任务),剩下的全是自己的”。这样做,极大地调动
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81、1982年两年的时间,全县农村大都实行了“包干到户”
的农业生产责任制。1985年,农村实行第二步改革,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农业生产
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同时,随着村办企业的发展和集体经济力量的壮大,集体经营作
为一个经营层次重新开始形成。村办企业采用比较普遍的是计时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
以及“五定一奖”(定产量、定质量、定成本、定消耗、定报酬,超产奖励)为主要内
容的管理办法。1986、1987年,为使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更加完善,各乡镇、村都与
农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由司法部门进行了公证。根据合同,农民不再上缴提留
,而以土地承包费的形式上缴国家和集体。但后来这种做法未能坚持下去,各地又恢
复了敛提留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