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水利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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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利投资及其管理
清代水利资金有二个来源,一是官府拨支,如黄河堤防建设与徒骇河、土马河较
大规模的疏浚工程,其费用动用国币。二是地方自筹,筹集方法是按丁银向群众征敛
,如徒骇河、土马河的一般治理工程等,官府只给少量津贴,大部分费用向群众摊派
。当时的各类投资数目现已无从稽考。民国期间的水利资金,除黄河岁修费外,其余
都来自附捐。1931、1932两年的附捐分别为1.26万元、0.36万元,用于电话、道路、
水利等各项建设,其中水利所占部分很少。
当时的国拨资金由政府管理,地方自筹经费由地方士绅管理。
建国后水利资金来源有国家拨款、乡村自筹、乡村投工折款等多种渠道。1949~
1990年,国家拨款累计1904.03万元,历年平均每公顷耕地6.15元;占全县财政总支
出的4.77%。乡村自筹与乡村投工折款的水利资金,因多年来行政区划屡经变化,已
难作完整统计,仅自1984年公社改为乡镇至1990年,乡镇水利投资即累计700万元,
为此期内国家投资的1.71倍。
1981年以前,国家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工程规模审批预算款,不足部分
予以追加。自1981年开始,国家财政体制改革,国家对水利建设的投资实行经费包干
、切块到地方的办法。济阳县以1980年国家投资额为基数,确定每年由县财政拨支水
利资金62.1万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也改为投资包干,一次拨款,超支不补,节约归
己的办法。
水利建设投资,国家拨款由县财政局管理,乡村自筹资金由公社(乡镇)管理。

二水费征收
水费征收始于1958年。当时凡引黄灌区的农场、农业社、单干户用水灌溉,一律
按灌溉面积征收。征收标准为:大田,每公顷自流灌溉6元,提水灌溉4.5元;菜地一
般为大田的2倍。1961年停止引黄灌溉,水费征收随之停止。1965年恢复引黄灌溉,
县人委颁布了征收水费的通知。通知规定农业用水,每公顷自流灌溉7.5元,提水灌
溉4.5元,并各交水利粮0.5公斤;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04元。“文化大革命”期间无
政府主义泛滥,水费自行停交达10年之久,至1978年才得恢复征收。1985年实行按立
方米收费的办法,每立方米收费0.015元。
县政府根据各乡镇的用水量或灌溉面积,向其分配水费征收金额,随农业税同时
征收。所收水费70%上交地区水利局,县留用20%,乡镇留用10%。自1978~1990年
,共征收水费13年,计征2224.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