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人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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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署吏房负责人事工作。房内有经承1人主持政务;房书数人,经办经承
交给的各项公务。
民国期间,民国县政府内无专管人事工作的机构,人事安排事宜主要由县长决定
,县府秘书帮助县长做一些人事方面的工作。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县抗日民主
政府、县民主政府内亦无人事机构,人事工作由县委组织部负责。
建国初期,人事工作仍由县委组织部负责。1953年,县政府设人事科,从此,干
部由组织部和人事科分工管理。1968年8月,县革命委员会设组织组负责人事工作。
1969年12月,组织组改属县革委政治部。1977年,县委组织部重建,县革命委员会建
立人事局,人事工作仍由组织部和人事局分工负责,分工情况基本和建国初期相同。
1981年撤销县革命委员会,人事局归县人民政府领导,但其职能未变。1981年以后,
人事部门机构渐趋健全。1990年,县委组织部内部分干部管理、基层组织管理、干部
教育、干部档案、知识分子管理、干部统计、信访、干部审查等几个方面,共有工作
人员13名;县人事局内部分为干部调配、人才交流、科技干部管理、奖惩任免、军转
干部安置、干部培训、干部统计、工资福利、老干部管理、编制管理、干部档案管理
等几个方面,共有工作人员1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