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县委、县政府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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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县委、县政府在办公室各设人民来访接待室,并指定人员兼管信访工作
,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处理人民来信。1966年2月,县委、县人委始设专人负责信访
工作,同时建立县委书记、副书记、县长、副县长接待日制度,每月(农历)初三、十
八两天,由以上领导人员直接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信访工作
曾一度中止。1968年7月,县革命委员会设专职信访工作人员,1972年建立信访组。
1978年,县委及各公社分别建立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县直各部、委、办、局普遍建
立信访机构,生产大队配备了调解委员。1981年,县委、县政府各建信访科。1989年
2月,县委、县政府信访科撤销,建济阳县信访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信访干
部7人。1981年恢复了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和人武部的领导干部
接待日制度,每月1日、15日两天为以上单位领导人接待群众来访日。

1952~1990年县委、县政府信访工作情况选年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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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来信来访│其中 │处理情况 │
│ │(件次) ├──┬──┼──┬───┬──┬──┤
│ │ │来信│来访│领导│信访人│转办│其他│
│ │ │件数│次数│处理│员自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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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270 │149 │121 │ │179 │65 │26 │
├──┼────┼──┼──┼──┼───┼──┼──┤
│1964│1652 │1052│600 │ │1142 │310 │200 │
├──┼────┼──┼──┼──┼───┼──┼──┤
│1973│695 │552 │143 │12 │40 │643 │ │
├──┼────┼──┼──┼──┼───┼──┼──┤
│1975│681 │470 │211 │5 │18 │454 │204 │
├──┼────┼──┼──┼──┼───┼──┼──┤
│1977│506 │300 │206 │13 │9 │227 │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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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2393 │1093│1300│315 │805 │12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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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561 │229 │332 │35 │74 │4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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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470 │233 │237 │37 │93 │3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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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597 │386 │211 │34 │50 │513 │ │
├──┼────┼──┼──┼──┼───┼──┼──┤
│1987│915 │475 │440 │81 │113 │721 │ │
├──┼────┼──┼──┼──┼───┼──┼──┤
│1990│677 │354 │323 │163 │204 │3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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