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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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济阳县复员委员会建立,1952年改称济阳县转业建设委员会,委员会下
设办公室。各区、乡分别有1名区、乡长负责安置工作。1963年,济阳县转业建设委
员会改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期间建立了济阳县革命委员会复
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1981年以后改为济阳县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
下设济阳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1985年增设济阳县退伍军人两用人才介绍所。
1984年设济阳县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和老志愿兵的
安置工作,翌年增设济阳县离退休干部休养所。

一复退军人安置
建国前,对家居解放区的复员军人,由部队出据介绍信,县民政部门发给生产补
助金,区、乡、村在土地、住房方面给予照顾安排。
建国后,对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根据“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和“
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要求,进行合理安置。1956年前主要是对复员志愿兵的安置
。志愿兵复员回家后,除通过开展群众互助和国家救济帮助解决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
外,村里还分配给土地,帮助置备生产工具、生活用具,没有住房的分给公房,对有
慢性病的给予治疗或医疗费补助。1958年后重点是对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对有病和有
住房困难的,通过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设法解决。
在安置复员、退伍军人中,对有技术特长的按“归口安置”的原则,介绍就业。
非农业户口的复员、退伍军人,由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就业。参军时已经就业的,复员
后予以复工。对参战立功和无家无业的复员、退伍军人作为重点,妥善安置。同时,
在招工、升学、就业等方面,对复员、退伍军人的年龄条件,掌握的较一般为宽。从
1984年开始安置部队转业志愿兵,1985年开始办理老志愿兵退休安置工作,至1990年
共安置部队转业志愿兵247人,安置退休老志愿兵19人。

1950~1990年济阳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情况选年统计表

┌─────┬──┬───────┬──┬──┬───────┐
│年份 │接收│安置情况 │年份│接收│安置情况 │
│ │人数├──┬────┤ │人数├──┬────┤
│ │ │农村│机关企业│ │ │农村│机关企业│
├─────┼──┼──┼────┼──┼──┼──┼────┤
│1950~1953 │765 │752 │13 │1977│580 │569 │11 │
├─────┼──┼──┼────┼──┼──┼──┼────┤
│1954~1955 │848 │832 │16 │1979│125 │119 │6 │
├─────┼──┼──┼────┼──┼──┼──┼────┤
│1956~1957 │2298│2228│70 │1981│533 │511 │22 │
├─────┼──┼──┼────┼──┼──┼──┼────┤
│1959 │223 │210 │13 │1983│495 │461 │34 │
├─────┼──┼──┼────┼──┼──┼──┼────┤
│1963 │473 │452 │21 │1985│387 │320 │67 │
├─────┼──┼──┼────┼──┼──┼──┼────┤
│1965 │352 │340 │12 │1987│279 │210 │69 │
├─────┼──┼──┼────┼──┼──┼──┼────┤
│1970 │570 │435 │135 │1989│479 │382 │97 │
├─────┼──┼──┼────┼──┼──┼──┼────┤
│1975 │1040│930 │110 │1990│349 │275 │74 │
└─────┴──┴──┴────┴──┴──┴──┴────┘

二离(退)休军队干部安置
1981年,济阳县开始办理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工作。安置时按上级的分配计
划,事先由民政局按照师、团、营各级干部的住房标准负责建设住房,至1990年共建
房500平方米,投资10万元。1981~1990年共安置5人,其中师级2人,团级1人,营级
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