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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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抚恤
当时抚恤即在军人牺牲或亡故时对其家属进行抚恤。这种抚恤在1952年以前,是
按死者的职级向其家属发放不同数量的抚恤粮,从1952年开始改为发放抚恤金。195
2~1984年,国家对抚恤金的数量曾先后做过5次调整。自1985年开始又以死者的基本
工资为标准发放抚恤金,对烈士家属一次发放烈士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对因公牺
牲的军人家属,一次发放牺牲者生前20个月的基本工资;对病故军人家属,一次发放
病故者生前10个月的基本工资。
定期抚恤1985年1月,对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
期抚恤。农村享受定期抚恤的对象每人每月平均21元,孤老烈属26元;城镇非农业户
口的每人每月平均30元,孤老烈属35元。1989年,定期抚恤金又调整为30~45元。1
990年全县享受定期抚恤的共462人,其中烈属293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23人,每人
每月享受40~45元;病故军人家属52人,每人每月35元;烈士妻子改嫁的87人,每人
每月30元;失踪军人家属7人,每人每月40元。是年发放定期抚恤金计224780元。

二伤残人员抚恤
建国后,县民政部门对革命伤残人员进行了评残发证和抚恤。1951年,全县进行
了第一次评残发证工作,1972年结合评残进行换证,1981年又换发了由民政部印制的
残废抚恤证,1990年改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伤残工作人员证,伤残民工
、民兵证。1990年全县换证的共494人,其中伤残军人485人,伤残工作人员4人,伤
残民工、民兵5人。是年全县伤残人员中有特等伤残1人,一等17人,二等甲35人,二
等乙120人,三等甲157人,三等乙164人。
1951~1988年1月,国家对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先后做过6次调整。对伤残人员,
除发给抚恤金以外,政府还给予其他照顾:对在乡(不在城镇)的一等以上伤残人员,
其粮油和副食品均按当地机关干部定量标准由国家供应。从1980年9月开始,对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一等以上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发给护理费38元
,1987年3月又调整为51元。全县享受护理费的1980年4人,1981年18人,1982~199
0年均为16人。1981年一等以上伤残人员的子女有12人被招工。1984~1987年伤残人
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农转非的21户,计69人。对在乡的二等以上的伤残人员实行公费
医疗;对在乡的三等伤残人员确因伤口复发治疗,其医疗费和住院费,由民政部门据
实报销,住院期间的伙食费补助2/3。1961~1990年,全县伤口复发治疗、假肢安装
及修理5500人次,计开支4.8万元。1958年以后给高位截肢的17名在乡一、二等伤残
人员配备了手摇三轮车。

三追恤
济阳县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期间失踪的革命军人有106人。其中抗
日战争中失踪18人,解放战争中失踪71人,抗美援朝战争中失踪17人。1950年县政府
开始对失踪革命军人实行追恤,是年追恤48人,1951~1957年零星追恤10人,1958年
追恤36人,1960~1962年追恤12人。追恤后,其直系亲属均享受革命烈士家属抚恤待
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