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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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解放区民主政府和人民群众对八路军、解放军军人家
属(包括伤残军人家属)、革命烈士家属、以及其他革命工作人员家属实行优待;建国
后,对烈属、军属和伤残、复员、退伍军人实行优待。通过优待,不仅帮助上述人员
解决了生活中的困难,而且提高了他们的社会地位。

一群众优待
代耕从抗日战争到建国初期,群众对烈、军、工属的优待主要采取代耕土地的办
法。凡劳力不足的烈、军、工属都享受土地代耕的优待,凡农村青壮年劳力都有代耕
的义务。1950~1955年,全县烈、军、工属计4750余户,共有耕地2095公顷,其中享
受代耕的有1064户,占烈、军、工属的22.4%。全县共代耕578公顷耕地,占烈、军
、工属总耕地的27.6%。
工日优待1956年全县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后,为确保烈、军属和伤残、复员、退伍
军人的生活水平略高于一般群众,优待方式改为工日优待。农业社每年以社员的平均
工分为标准,对优待对象所得工分不足标准的部分予以补足,并使其略高于社员的平
均工分,以参加年终分配。

1962~1979年济阳县优待劳动日选年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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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数量年份 │1962 │1975 │1978 │19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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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属 │总户数 │839 │845 │1005 │1006 │
│ ├─────────┼───┼───┼───┼───┤
│ │总人数 │1944 │3801 │3894 │3899 │
│ ├────┬────┼───┼───┼───┼───┤
│ │享受优待│户数 │588 │542 │417 │502 │
│ │ ├────┼───┼───┼───┼───┤
│ │ │人数 │1777 │2913 │1948 │1497 │
│ │ ├────┼───┼───┼───┼───┤
│ │ │工日(个)│79837 │109026│82149 │117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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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属 │总户数 │2245 │5384 │3851 │3951 │
│ ├─────────┼───┼───┼───┼───┤
│ │总人数 │9160 │29763 │21794 │14995 │
│ ├────┬────┼───┼───┼───┼───┤
│ │享受优待│户数 │1119 │2318 │1314 │1346 │
│ │ ├────┼───┼───┼───┼───┤
│ │ │人数 │4397 │13276 │5073 │5674 │
│ │ ├────┼───┼───┼───┼───┤
│ │ │工日(个)│146923│461282│220752│26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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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总户数 │315 │413 │420 │394 │
│ ├─────────┼───┼───┼───┼───┤
│ │总人数 │1379 │2351 │2123 │2014 │
│ ├────┬────┼───┼───┼───┼───┤
│ │享受优待│户数 │173 │255 │173 │202 │
│ │ ├────┼───┼───┼───┼───┤
│ │ │人数 │533 │866 │893 │1047 │
│ │ ├────┼───┼───┼───┼───┤
│ │ │工日(个)│19181 │42425 │31512 │51142 │
├────┼────┴────┼───┼───┼───┼───┤
│复退军人│总户数 │2209 │3026 │5354 │4822 │
│ ├─────────┼───┼───┼───┼───┤
│ │总人数 │9080 │12292 │22121 │21321 │
│ ├────┬────┼───┼───┼───┼───┤
│ │享受优待│户数 │460 │573 │510 │652 │
│ │ ├────┼───┼───┼───┼───┤
│ │ │人数 │1930 │2984 │2258 │3360 │
│ │ ├────┼───┼───┼───┼───┤
│ │ │工日(个)│50802 │106578│92570 │17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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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款优待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全面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体制发
生了变化,工日优待改为粮款优待。开始是以村为单位,从提留粮款中统一支付优待
粮款,自1982年又改为以公社为单位,统一筹集粮款予以支付。1985年后,全县对新
入伍的解放军战士,在发放入伍通知书的同时,对其家属发放优待证书。非农业户口
入伍的战士,其家属优待由民政部门负责。1982~1989年,全县共支付优待粮食263
.57万公斤,优待款558.83万元,优抚对象每人每年平均优待粮食51.4公斤,款109元

1982~1989年济阳县优待粮款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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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优待人数│粮食(公斤)│款数(元)│年份│优待人数│粮食(公斤)│款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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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3027 │290660 │582890 │1986│5320 │336000 │752000 │
├──┼────┼─────┼────┼──┼────┼─────┼────┤
│1983│3075 │303975 │614520 │1987│8340 │338930 │750000 │
├──┼────┼─────┼────┼──┼────┼─────┼────┤
│1984│3109 │306045 │634740 │1988│10450 │351725 │751000 │
├──┼────┼─────┼────┼──┼────┼─────┼────┤
│1985│3119 │330920 │752740 │1989│14820 │377445 │75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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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补助
临时补助建国前,解放区民主政府,多数年份都向烈、军、工属和伤残军人等优
抚对象发放临时补助粮,每户60~125公斤。
建国后至1955年,县政府仍向优抚对象发放临时补助粮。6年共发放临时补助粮
7.2万公斤,计补助7700余人次。1955年以后,改临时补助粮为临时补助现金,1956
~1990年,全县享受到国家临时现金补助的优抚对象累计16.6万人次,补助金额计1
81万元。
定期定量补助自1956年开始,国家对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补助。享受定期定量
补助的,一是孤老烈属,二是烈士遗孤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遗孤;三是丧失劳动
能力、其子女又确无力供养的烈士的父母与配偶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父母与配偶
。四是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五是带病回乡、长期不能
劳动、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1979年前居于城镇的补助对象,每
人每月4~6元,最高的15元;居于农村的补助对象,每人每月3~5元,最高的10元。
1979年后,城镇优抚对象每人每月10~15元;农村优抚对象每人每月6~10元。自19
85年1月开始,定期定量补助对象只限于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复
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1989年,国家对定期定量补
助标准又进行了调整,每人每月15~30元。1990年,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退军
人2553人,定期定量补助总金额为744060元。

1961~1990年济阳县对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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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享受补助│补助金额│年份│享受补助│补助金额│年份│享受补助│补助金额│
│ │人数(人)│(元) │ │人数(人)│(元) │ │人数(人)│(元) │
├──┼────┼────┼──┼────┼────┼──┼────┼────┤
│1961│1082 │31036 │1971│534 │20456 │1981│1317 │120547 │
├──┼────┼────┼──┼────┼────┼──┼────┼────┤
│1962│1506 │65210 │1972│438 │13736 │1982│1315 │127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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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1139 │25985 │1973│410 │15290 │1983│1373 │139176 │
├──┼────┼────┼──┼────┼────┼──┼────┼────┤
│1964│1582 │69219 │1974│220 │2476 │1984│1324 │23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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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1671 │15089 │1975│270 │12458 │1985│2132 │2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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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526 │20447 │1976│815 │13872 │1986│2140 │300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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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408 │16039 │1977│886 │13777 │1987│2156 │458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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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2993 │8773 │1978│435 │15164 │1988│2090 │52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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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528 │14370 │1979│325 │15891 │1989│2553 │744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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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528 │14479 │1980│1084 │107783 │1990│2553 │744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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