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农村“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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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全县各农业生产合作社,依据《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
章程》的规定,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靠的鳏、寡、残疾人和孤儿实行保吃、保
住、保穿、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的“五保”制度。
1958年秋,全县9处人民公社和部分生产大队兴办敬老院34处,其中人民公社办
9处,供养“五保”老人和收养孤儿185人;生产大队办25处,供养“五保”老人355
人。至1964年还有敬老院7处,即城关、孙耿、垛石桥、回河、新市、崔寨公社各1处
,崔寨公社史家坞大队1处。7处敬老院供养“五保”人员193人,收养孤儿26人。19
65年敬老院全部停办,改由生产大队负责分散供养、抚养“五保”人员。
1982年春,全县组织工作组,逐队逐户检查“五保”户的生活情况。是年全县有
“五保”户529户,596人。县政府依据检查的情况,对全县“五保”户的供给标准作
了统一规定。规定对“五保”人员每人每年供给口粮200~250公斤,粗细粮各半,烧
柴1250公斤,零花钱30~60元,住房每年维修一次;3~5年更新一次被褥,2年发1套
棉衣、2套单衣;“五保”人员生病时及时给予治疗,生活不能自理的派专人护理。
以上各项均由“五保”人员所在生产大队负责,所需费用从生产大队收入中支出。按
照上述规定,各大队都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作了具体安排。如城关公社,有“五
保”户55户,59人,每人每年供给细粮240公斤,零花钱60元,每年一套棉衣一套单
衣。曲堤公社有“五保”户38户,46人,每人每年供给口粮225公斤,其中细粮150公
斤,粗粮75公斤,零花钱50元。唐庙公社有“五保”户15户,17人,每人每年供给口
粮250公斤,粗细各半,零花钱50元。
80年代初,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对“五保”户已不适宜分散供养。198
3年县政府号召各公社兴办敬老院。是年曲堤公社办敬老院1处,供养“五保”老人1
5人。1988年又有16个乡镇建起敬老院。至1989年全县20个乡镇各建1处敬老院,各敬
老院共有房屋405间,总投资195.4万元,共收养314人。每位老人一年的生活费、医
疗费平均1000余元,除衣物、被褥外,每人每月供应面粉22.5公斤、每日菜金1元、
每月发零花钱5元。各乡镇敬老院均配有院长、司务长、会计、服务员、卫生员3~7
人不等,20处敬老院共有工作人员110人。各敬老院均设有食堂、活动室、卫生室、
办公室。县民政局为各敬老院赠送彩电1台,20处敬老院为五保老人共购置了黑白电
视机86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