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看守劳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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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守
1946年,济阳县公安机关在今唐庙乡后楼村的民宅内关押犯人。当时由于环境恶
劣,狱所时常转移。1949年,狱所迁往县城东关,但仍租用民房。1953年,狱所迁往
县城。1971年,县财政部门拨款3万元重修狱所。1984年,省公安厅直接拨专款23万
元,为济阳县建起套式监室,监室设有卫生设施。犯人在关押期间,看守人员严格执
行国家有关法规条例,遵循“把犯人当人看”的原则,对犯人实行文明管理,不体罚
、不虐待,搞好生活和饮食卫生,犯人有病及时医治,消除疫病流行,定期检查狱内
设施,消除隐患。1980~1990年,看守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
部通报精神,定期组织犯人学习《刑法》,每月给犯人上法制课1次,定期与犯人谈
话,同时实施看守人员直接管理制度。

二劳改
1952年春,在审讯股内附设劳改队。1953年底,劳改队撤销。从1954年起,已判
犯人送外地劳改场所进行劳动改造,因刑期短未送往外地劳改场所或尚未外送的犯人
(未决犯)仍由县公安局负责对其进行劳动改造。
1954年9月7日,政务院颁发《劳动改造条例》,济阳县公安局按照条例中的有关
规定,定期组织在押的短刑期犯人和人犯学习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条文,提高犯人及
人犯的思想认识和法制观念,提高服法、守法、自觉改造的觉悟,并组织短刑期犯人
及部分人犯参加劳动生产。是年县公安局征用废弃荒地0.5公顷,组织犯人修砖窑烧
砖,后又相继搞了建筑、编席、弹轧棉花等生产项目。通过劳动生产,既改造了犯人
的思想,也增加了收入,改善了犯人的生活条件。1955年10月,县公安局依照《劳动
改造条例》,总结评比犯人劳动改造情况,向济阳县人民法院呈报。经法院批准,2
名犯人提前获释,4人减刑,19人受表扬奖励;同时宣布对4名抗拒改造者加刑,对2
人提出警告。这项措施促进了劳改工作。1955年以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押犯人
和人犯在看守关押期间停止劳动改造;县内已判决的犯人一律送往外地劳改场所进行
劳动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