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司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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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期间,济阳县的司法工作主要有审判、检察、看守等。审判工作由法院承担
。法院审判包括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两部分。民事案件由审判官独立审判;刑事案件
由检察官侦察起诉后,再由审判官审判;合乎自诉法律条文的案件由当事人直接向法
院提起诉讼。县内人民向法院提起自诉的案件较少,民事案件每月约10起,刑事案件
平均每月2起。民事调解处成立后,对民事案件加以调解,从而减少了民事诉讼。检
察工作除负有对刑事案件进行侦察和起诉的责任外,还负有对法院的审判行为进行监
督的责任。看守所虽有人管理,县也成立了监所协进委员会,但因看守所积弊多端,
黑幕重重,沿袭已久,虽经各协进委员多次视察,力求改良,而对改善监所弊端的报
告、决议,监所内部人员都阳奉阴违,不肯履行,使看守所的弊端久肃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