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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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各乡镇建立了调解委员会,各村配备了调解委员1~2名,具体负责民事
纠纷的调解工作。1980年司法局建立后,基层调解组织逐步建立健全。全县建立乡、
镇法律服务站20个,配专职司法干部21人;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843个,调解人员17
54人,纠纷信息员2492人。
1983~1985年,全县共受理各类民事纠纷4406件。1986~1990年,共受理各类民
事纠纷12880件,经调解得到圆满解决的有11137件,调解率达86.5%,其中1990年受
理的民事纠纷最多,有8235件,为1989年的7.1倍,经调解得到圆满解决的有6910件
,调解率为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