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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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阳县人民法院依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通过受理申诉案件,复查纠正
错案。1953年,清理审查出错案、冤案11起,均按照政策和法律进行了纠正或改判。
1954年7月,对118名在押犯进行清理审查,查出有12人无辜遭受冤狱,当即宣告无罪
释放。1962年7月,对1958~1961年期间申诉案件和需要复查的所有案件进行清理审
查,查出判决偏宽的案件3起,判决偏重的案件3起,对此法院均按照法律作了改判或
无罪释放的处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审判监督工作随着法院的被“砸烂”而告停
止。
1978~1985年,县人民法院组织力量,对建国以来至“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2
60件(297人)反革命案件作了全面细致的复查。经复查,改判22件,其中改判无罪的
21件,减刑的1件。对判决的388件各类破坏性案件进行了复查,对判决不当的进行改
判。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受理的各类刑事案件499件进行了审查,其中以现行反革
命罪判刑的55件,涉及的54人中,通过审查改判无罪的50人,减刑的4人;其他444件
刑事案件,涉及的425人中,改判无罪的5人,免于刑事处分的4人,减刑的46人,维
持原判的370人。1983~1987年,提出申诉的刑事案有23件,涉及24人。法院通过复
查对其中的4人减了刑,对其中的1人作出了免于刑事处分的判决。1990年,告诉申诉
庭受理、审结申诉案件9起涉及9人,通过复查,为其中的1人减了刑,对另外8人仍维
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