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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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民事案件由民主政府司法科审理。1950年,济阳县人
民法院成立,民事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1950~1954年,民事审判庭受理和审结的
民事案件达3569件,最多的1953年高达1355件。在此期间民事案件中婚姻案占很大的
比例。1950年审理的449件民事纠纷中,婚姻案就有412件,占总数的91.7%。1955~
1960年,民事案件明显减少,5年间,县法院受理和审结的民事案共1882件,年均37
6件。1961~1963年,县内所发生的民事案件较少。1964~1966年,受理和审结的民
事案件共计543件,年均181件。1973年2月,县人民法院恢复,民事审判工作随即开
展起来。1974年受理民事案件最多,有130件;1978年受理民事案件最少,仅有13件
。1980年后,农村实行生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因地块、地界引起的民事纠纷有所增加
,离婚、宅基地纠纷、债务纠纷等民事案件也呈上升趋势。1980~1985年,县人民法
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有364件。1986~1990年,县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966件。其中离婚
516件,债务纠纷207件,索赔案件90件,宅基地纠纷64件,其它89件。
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建立之前,行政案件亦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审理案件确数不详
。1990年10月,行政审判庭开始受理行政案件,至年底仅审理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