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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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1954年,监所检察工作由法院和公安局代理。
1955~1966年期间,监所检察(当时称监所监督)工作多是由检察院的领导配合公
安局、法院的干部定期对监所进行检查。12年共对监所检查69次。检查次数较多的年
份有1963、1964年,均为12次。通过对监所检查发现:监狱看守警惕性不高、看守在
岗上打盹、夜间不锁狱门、已决犯和未决犯关在一起、对犯人重劳动改造轻思想教育
、个别看守虐待犯人等一系列问题。经与公安机关协商,采取了一系列的方法和措施
,提高了监所看守人员的管理水平。
“文化大革命”期间,监所检察制度遭到破坏,只能依靠公安机关自身进行监所
检查、监督。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监所检察工作渐趋正常。1980~1985年5年中,共对监
所检察93次。其中检察院与公安局、法院联合检查40次,检察科自行检察53次。在这
段时间内的检查中发现:犯人撕坏被单拧绳企图自杀、犯人放茅、提讯时不戴刑具、
犯人随身携带危险品等一系列问题。对所发现的问题都做了适当处理并改进了防范措
施。
1986~1990年期间,对监所检察81次。在检察中发现:个别年份狱所用犯人做饭
、犯人入狱、释放时手续不齐备、犯人越狱逃跑等一系列问题。经与公安机关商议,
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要求进一步健全狱所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看守人员对
法律条文的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加强对犯人的服法教育;消除狱所内存在的隐患,
改善狱所设施,进一步提高了狱所的看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