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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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上半年,县检察院开始对公安机关在国家机关中逮捕人犯进行审批。195
5年下半年,检察院即担负起全部审查批捕工作。1955~1957年,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案件750起,经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466起,不批准逮捕的133起,退查的151起。1
955年7月,检察院担负了对反革命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自1955年9
月起,担负起各种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至1957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
诉的案件467起。其中经审查决定起诉的案件344起,决定不起诉的69起,退查的54起

1958年,受“左”的影响,检察工作也搞“大跃进”,仅1958年1~8月份,即受
理公安局提请审查批捕的案件266起,其中批准逮捕的204起,不批准逮捕的33起,退
查的29起;受理公安局移送起诉案件245起,其中向法院起诉的213起,免诉的8起,
退查的24起。
1961~1968年,批捕权上交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德州分院。其程序是检察院阅卷审
查后依法提出批捕意见,送交县委审查后上呈分院,最后由分院决定是否逮捕。“文
化大革命”期间,刑事检察工作受到严重冲击,正常的检察业务工作曾一度中断。1
978年,检察院重建,检察工作渐入正轨。
1980~1982年,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有110起,其中批准逮捕的
案件96起,不批准逮捕的10起,退查的3起,公安机关撤销提请的1起;受理公安机关
移送起诉的案件99起,其中决定起诉的88起,免予起诉的6起,公安机关撤诉的3起,
退查的2起。
1983年9月,组建了“打击刑事犯罪指挥部”,公、检、法部门联合办公,各负
其责。1983年9~11月,济阳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108起,其中批准
逮捕的98起,决定不捕的2起,撤案的2起,退查的6起。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的案件80起,其中起诉的64起,撤诉的1起,退查的15起。
1986~1990年,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刑事案件240起,涉及343人,
其中批准逮捕的案犯319人,不批准逮捕的13人;公安机关撤销提请的有4起,涉及1
1人。受理检察院自侦案件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253起,涉及334人,其中
决定起诉的有260人,免于起诉的43人,退查的6人;正在审理中的有21起,涉及2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