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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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县财政收入大项为地丁税。地丁税属国家正供,有固定数额,按规定分类
解交。官俸役食银开支,也有固定数额,以地丁存留为名从正税中坐支抵解。杂税尽
收尽解。1910年(宣统二年),为兴办地方事业,县衙随地丁正税带征附捐。
1912年(民国元年)开始,县署按月向省请领政费。山东省按二等县标准每月对济
阳县下达政费支付命令,县署从解省款中坐支政费。地丁税、杂税除按规定提留征收
费外,全部解省。1914年开始,地方财政经管各项附捐。1931年地方财政开始实行预
算,经省批准,遵照执行。
日伪时期,由伪县公署财政科办理财政收支和过粮契税等事项,收入全部解交伪
省公署财政厅,支出由财政厅下拨。
1944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在解放区废除苛捐杂税,地方财政实行自筹自
给。1945~1949年,县财政收支由渤海行政区二专区统一管理。财政收入全部解交二
专区,支出据实报销,为“统收统支”的战时供给制财政。
建国后,为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国家对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过多次改革
。1950年,实行统收统支的体制,一切收支项目、办法、范围和标准,均由中央统一
规定,收入逐级上交,支出由中央统一审核、逐级拨付。1953年开始实行中央、省、
县三级财政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县一级财政开始编制收支预
算,并根据上级划定的各级财政收入范围,实行按比例上交、支出包干的办法,使县
财政有了一定的机动财力。
1958年起改为“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县财政多收多支,少收
少支,自行掌握,自求平衡。这种体制下放了财权,增加了地方的机动财力,但由于
浮夸风所致,出现财政收入虚假,影响了经济建设,虽然规定“五年不变”,实际只
执行了一年。1959~1963年,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
1964~1970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的财政体制
,对超收和节支部分,县财政有权使用。
1971年起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
定”的财政管理体制。1974年改为“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预
算包干”的办法。此法保证了地方有稳定的机动财力,但由于收支不挂钩,责权分离
,不利于增收节支和预算平衡。到1976年又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
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1979年又改为“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的管理体制。
1980年起,实行了中央和地方“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1983年
改为“固定比例,总额分成”的包干办法。自1985年起又改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
,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
1985年7月1日,全县建立了乡镇级财政机构。县财政对乡镇级财政实行“定收定
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定额补助,超支不补,超收奖励,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
办法。自1990年1月1日起对济阳、垛石桥两镇财政实行“定收定支,定额上交,欠收
不补,增收全留”的财政管理办法,对其他18个乡镇财政实行“定收定支,定额补助
,收入全留,三年不变”的财政管理办法。各乡镇收入和支出的定额均以1989年该乡
镇的实际收支数额为准,一定三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