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务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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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和民国时期,税务征收均按国家制定的税法,采取由政府派员直接征收和部
分税种由私人招标承包代征代缴的方法进行。
建国后,税收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群众”的精神,对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工
商业者,实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征前辅导、税后检查、统一发票、纳税鉴定、税
款征收入库等管理制度。
全民、集体企业税收管理对规模较大、帐簿健全、有计算能力的企业采用“三自
”纳税制,即纳税单位的财务人员到税务机关领取交款书,依税法规定自行计算税款
,自行填写交款书,自行到银行缴纳税款。1990年,全县已进行企业税务登记的企业
共291户,其中国营企业90户,集体企业201户。是年,税务部门结合登记换证,对全
县企业做了291份纳税鉴定。此外税务部门还对企业采取征前辅导、征后检查、分户
建立纳税资料档案等方法进行管理。
个体工商业户及私营企业税收管理从1955年始,对个体工商业户每月的营业额,
采取“自报、民主评议、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算方法。1956年后,个体工商业户大部
分加入公私合营,一部分转行。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个体工商业受到严格
限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个体工商业户迅速增加,各种税收制度逐步健全。
征税采取个人申报、民主评议、税务机关审定的步骤和一季一定、分月缴纳、季末清
算的“定期定额”办法。1990年,全县已进行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业户2404户,私营
企业有3户。
其他税收管理对行商、散商的税收征管,税务机关与工商部门配合进行。一般采
取“落货登记--缴纳保证金--销售后纳税”的办法。对农村税源一般由专管人员分片
包干,巡回检查统管各税。
发票由指定专厂(县印刷厂)印刷,税务机关设专人负责建帐管理,发票的使用由
县税务局征管股统一监督管理。
纳税检查,每年在县政府领导下,同财政、物价等单位同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