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17&A=6&rec=51&run=13

【概况】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通过审理各类案件履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化解民间纠纷、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和区域经济发展的职能。2011年,县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商事审判)、行政审判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东阿法庭、孔村法庭、执行局、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执行裁决庭)、司法警察大队、司法鉴定中心、办公室、研究室、政工科、监察室18个局、庭、室、科、队和督察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宣传办公室、信息网络管理中心、机关服务中心5个实际工作机构,有干部职工84人、招聘人员27人。
2004年~2010年,县法院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期间审判执行各类案件24790件,一审结案率达100%,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县法院连续7年被表彰为全市优秀法院,连续4年被表彰为全省思想宣传工作先进集体、省级文明机关,2005年10月被最高级人民法院表彰为全国法院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
【刑事审判】
县法院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积极参与和依法推进"平安平阴"建设,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充分发挥保平安、促发展的职能作用。7年间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020件,判处犯罪分子1641人。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犯罪,对爆炸、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以及"两抢一盗"等多发性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的210人,5年以下的464人,震慑了犯罪分子,增强了群众的安全感。 依法严厉打击贪污、贿赂、职务侵占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7年间判处经济犯罪35件61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200余万元。认真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认罪伏法的罪犯依法适用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缓刑等措施。2010年起实行缓刑听证制度,对拟宣告缓刑的人员进行社会调查和听证。7年间判处缓刑429人,减少了社会对立面。特别是对青少年犯罪,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坚持"圆桌审判",成立"帮教小组",培育"阳光学校",示范"模拟法庭",在少年刑事判决书中加注"法官寄语",积极推行对未成年人庭前访、判后访、服刑期访、释后回访"四访"工作机制,与部分中小学合作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加强了对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2005年~2010年县法院刑事审判庭连续6年被山东省综合治理委员会等14个单位联合授予全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
【民事审判】
妥善调整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以化解矛盾、减少纠纷,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安宁及社会和谐为目的,狠抓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与调解。7年间审理一审民事案件15677件。工作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追求"双赢"效果,力求定纷止争。对于婚姻家庭、赡抚养、相邻权等传统民事纠纷,将法律与民俗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尚情为上,寓情于法,促进当事人家庭和睦;在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赔偿案件方面,注重保险金与赔偿费用的预支,确保受害人得到及时治疗,对于伤残以上的受害人,均支持其精神损害的诉求,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慎重审理养老保险、追索报酬等劳动争议案件1413件,既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依法保护了企业用人自主权;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运用法律手段支持农民工讨薪;及时审理好涉及"三农"的案件,审结了一批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假苗木等坑农害农案件,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120万余元;为老年人、儿童追索赡养费、抚育费77万余元,为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230.65万元。为应对金融危机,整顿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风险,加大了对金融案件的审理力度。深入金融企业,梳理债权债务,对银行起诉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处理好"堵"与"疏"的关系,对于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还贷的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对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允许分期还款,让企业渡过难关。对于买卖合同、债权债务、票据、保险、公司股东权确认行使及代位等新型经济纠纷,依据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诚信的立法价值取向,注重维护市场经济交易秩序,打造"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环境,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于企业破产案件,慎重稳妥处理,用足用活法律,做好资产清算,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协助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实现无动荡破产。相继审理了平阴铝厂、平阴浩大水泥有限公司、济南轴瓦厂、平阴阁老贡酒厂等大型企业破产案件23件,实现了企业改制和资产重组,盘活呆滞资产8.6亿元,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6200余名,使这些破产企业尽快实现整体出售和资产重组,促进了经济发展。民商事审判中,注重推动诉调机制建设,实现民事调解与行政协调、乡间人民调解、当事人自行调解的有效对接,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审结的各类民、商事案件中,适用调解结案和当事人自愿撤诉的9979件,达65%。2006年,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平阴城关段由于施工引起排水不畅,造成部
分农田被淹,47户村民为此起诉南水北调工程承包公司。县法院受理后,多次做双方工作,最终工程承包公司同意拿出50万元作为赔偿款,47户村民得到补偿并全部撤诉,消除了纠纷,保障了国家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
【行政审判】
坚持监督与维护并举的原则,注重加强协调,疏导化解干群矛盾,期间审理涉及土地、城建、工商、税务、房屋、劳动保障等一审行政诉讼案件343件,其中经协调原告主动撤诉的227件,占全部行政诉讼案件的70%,促进了干群关系和谐;办理非诉执行案件1171件,其中涉及城建环保案件175件、土地及违法占地案件78件、交通行政处罚案件255件、涉税案件85件、食品和饮食卫生案件41件、计划生育案件12件,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支持。建立健全行政案件协调机制,对群众起诉的行政补偿、行政裁决和行政机关不作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类,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类等案件,深入了解当事人诉讼的真正目的,尽力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注意通过协调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确保案结事了,增强行政案件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对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促使行政机关主动及时变更。期间有190起行政争议案件、390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以协调方式结案,增进了人民群众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实现了监督、维护、协调的有机统一。
【执行工作】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实现当事人最后权益的关键环节,是当事人双方关注的焦点,"执行难"是困扰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县法院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努力破解执行难问题。期间执结各类案件6657件,标的额9900万元。工作中,重点实施执行裁决权、实施权、监督权"三权分离"的改革措施,整合执行力量,优化资源组合,增强执行工作整体效能,建立执行联动机制、执行威慑机制、执行救助机制,开通执行信息网络,初步形成法院执行工作的良性运行体系,执结率逐年提高;对于逃避执行的被申请人,确保义务告知到位,执行方式到位,强制措施到位;对于无能力履行义务的案件,通过执行明白栏、执行听证等方式,使申请人明了执行工作的全部流程和处置方式,理解执行不能的根本原因。由于历史原因,乡镇企业、乡镇政府债务包袱过重,许多乡镇企业的债务纠纷案件涉及乡镇政府被起诉。县法院把涉政府案件的执行工作作为清理的重点,派人走访摸底,得知不良金融资产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的消息后, 及时向县委、 县人大汇报,经县法院和县委、县人大多方协调,县政府用200余万元的代价摆脱了近7000万元的乡镇政府债务,有效解除了乡镇政府的后顾之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县法院的做法给予肯定,2006年6月6日,在省高级法院和省委政法委联合召开的"全省深入开展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会议"上,平阴县作了题为《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全力破解基层执行难》的经验介绍。
【再审工作】
县法院始终贯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宗旨,高度重视案件办理质量,坚持案件评查有错必纠,7年共评查各类审、执结案件卷宗22000余件,并针对卷宗评查结果,实行月记分反馈、季度情况通报制度,加强整改,促进了审、执结案件质量的提高。受理再审案件55件,结案54件,其中维持原审判决20件、改判16件、调解12件、撤诉6件。
【司法保障及其他工作】
为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县法院立案庭、法警队、司法鉴定中心、办公室、研究室、政工科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大后勤保障力度,促进了全院工作的开展。建成了县法院局域网,装备电脑120台,实现了和省、市法院的三级联网及与县政府的网络连接。购置警务用车及工作用车36辆,保障了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期间,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530份,委托其他有关部门作出司法鉴定553次。 组织评估、 拍卖352次,涉案资产3000余万元。司法警察大队接待、安检来院诉讼参与人26.3万余人次,押解看管刑事被告人2966次,参与处置和平息突发事件21起,对破坏审判秩序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143名诉讼参与人实施了司法拘留,协助市区法院对8名罪大恶极的死刑犯执行了死刑,解救被围困的诉讼参与人42人次。
【审判改革】
立案改革 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以实现流程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工作高效化为基本要求,不断强化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1.继续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离和审监分离。2.以立案庭集中立案为主,法庭和各审判庭巡回立案、上门立案为辅,开辟立案大厅,实行起诉、登记、收费等一站式服务,设立立案审查组、内勤组、送达组,即时审查、即时立案、即时将立案信息纳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立案后即时送达。2010年,开展以立案工作为主体的"擦亮窗口"活动,把立案工作作为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窗口、服务便民的主阵地,增加了立案调解室,设置了立案即调、诉前指导、基层先调等程序,以最快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化解纠纷,息诉止争。3.对案件审判、执行流程管理各环节进行细化,进一步修订"审判流程全程跟踪监控管理规定",并对每一阶段的工作时限量化明确。4.实行各类案件的动态管理、跟踪管理。2009年后,抽出一名微机专管员,专门从事审判全程跟踪监控管理。针对审判过程中各环节,将案件审判划分为受理、送达、保全、排期、庭审、合议、文书制作、报结、归档9个环节,各环节前后衔接,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实行"一案三表"(一案即一个案件,三表指结案登记表、审判流程管理表、卷宗归档表)制度。立案时,将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随案移交,涉及哪个环节,由哪个环节的案件承办人员签字。报结案件时,"一卷三表"齐全。案件立案后,由流程管理微机专管员按照各环节量化标准期限进行微机跟踪监控,超过标准期限的进行催办。
服务方式改革 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不断改进和创新服务方式,努力做到司法便民、利民,切实解决当事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行立案、送达、诉讼保全"一条龙"服务,推行电话立案、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等便民措施,开展法官进社区、下农村、进企业活动,到案发地或农贸市场、田间地头即时收案,巡回办案;倡导错时开庭、节假日开庭等利民方式;加强诉讼指导和风险提示,为群众诉讼提供便利。对于困难群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特别是涉及下岗职工、农民工以及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伤残病人等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特事特办,依法保护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除依法对赡养、抚养等特定案件免收受理费、执行费外,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当事人也减收、免收案件受理费,所有案件一律不予收执行费,让困难当事人也打得起官司。期间为困难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130.5万元。
审判管理方式改革 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推行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阳光工程"。通过检查庭审和抽查笔录等方式,切实解决合议庭合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防止案件一个人说了算。在审判活动中学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宋鱼水先进事迹,开展辩法析理,耐心做教育工作,讲理讲法,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施繁简分流措施,对普通程序案件实行简化审理,提高了审判效率;推行准时开庭、贻误当事人赔偿等制度,增强了干警为群众服务的自觉性。2010年5月,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配备人员,明确职责,加强了对各类案件的审限、程序、实体处理、归档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司法公正。
执行工作改革 加强领导,明确院党组副书记分工抓执行工作,重大执行案件院领导集体研究。进一步充实和整合执行力量,执行局配备三名副局长,以分工和协作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执行工作,对重点案件,执行局统一调配执行力量集中执行,对不便由本县法院执行的案件及时提请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或由上级法院指定跨地区交叉执行。充分利用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力量,由县分管领导牵头,成立县内联合执行工作协作配套机制。实行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的分离。设立执行裁决庭,制定《关于建立执行分权制约监督机制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执行裁决庭与执行庭的职责权限,规定凡案件需变更被执行人或追加被执行人及案件的中止、移送等情况均由执行裁决庭进行研究。自2004年3月裁决庭成立至2009年底,先后召开案件研讨会260余次,研究案件数达310余件,减少了执行工作的盲目性和因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引发当事人不满而发生的上、信访事件。实行案、款分离。执行庭只负责执行案件,将执行案件款项数额的确定和过付款手续全部交由执行裁决庭办理,杜绝了案件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乱收费、乱拉赞助、过付款不及时等不廉洁现象。同时,出台《关于案件代理人不得单独领取案件过付款的制度》,规定执行案件的代理人不得单独代替申请执行人领取款项,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院形象。
【队伍建设】
县法院始终坚持以思想教育为基础,以法院文化为内容,以争创活动为载体,以廉政建设为重点,以管理制度为保障,形成了凝心聚力、团结协作的良好氛围,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1.开展多种教育,提升干警思想境界。先后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马锡五工作方式"等教育,组织干警开展"司法为民大讨论""五讲五心工作法(讲素质、要虚心;讲公正、看公心;讲效力、赢民心;讲服务、重诚心;讲发展、靠实心)""文化建院""建设平安平阴""争创五化法庭满意法院"(五化即设置规模化、建设标准化、审判规范化、管理制度化、装备现代化)"创建零错案、零投诉、零上诉优秀法院、法庭、法官"等活动,叫响"单项夺冠军,整体创一流"的口号,明确"人""案"两个不出问题的要求,并不断创新教育方式,丰富活动内容。如参观革命老区和孔繁森纪念馆,开展访贫问苦活动,请犯罪人员作悔罪报告,邀请纪委领导讲课,组织干警观看《扭曲的人生李真贪污受贿案剖析》廉政教育专题片等;开展各种研讨会、演讲会、文艺晚会,办学习专栏、自编自演文艺节目,丰富干警文化生活,提升干警文化素养,注重对干警的人品教育、道德教育。通过建设学习型法院,增加干警人文内涵和文化积淀,培育干警正确的执法理念、执著的职业信仰、争先创优的集体荣誉感、诚信仁厚的人品、廉洁自爱的人格、恤民亲民的情感,培养造就团结、奋进、有知识、有品位、有信仰、有追求、有作为的法官群体,服务全县干事创业,展示法官公平正义的良好形象,为公正司法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连续7年被济南市中级法院表彰为全市司法为民先进法院。2.强化职业培训,提高司法技能。注重对干警的业务培训,建立业务学习日制度,坚持庭务会、审判委员会集体会诊案件,以司法论坛、法官讲座等形式,开展相互学习交流;组织岗位练兵活动,通过庭审观摩、书记员速录竞赛、裁判文书评比和网上展示,提高法官的各项业务能力;支持干警参加学历教育和司法资格考试,打造高学历、高水平、专业化的审判队伍,7年中有7人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安排155人次到法官学院进行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了全院干警的业务能力。3.狠抓规范管理,实现以制治院。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细化管理各个环节,确保"队伍""案件"两个不出问题。继续深化分序列管理。对全院人员,根据职能和业务特点科学分类定位,分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人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6个序列,分层次确定人员比例和工作职责,明确各岗位人员年度工作目标
,签订岗位目标责任状,制定考核奖惩办法,成立考评委员会,量化责任,分类考核,奖惩兑现。健全案件监督评查体系,成立专门的案件评查小组,进一步修订《各类案件评查办法》,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月反馈、季通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实行审、执时限微机化管理,对接近审、执期限的案件及时发出警告,分管院长跟踪督办,杜绝超审限;注重审判活动相互制约,形成权责明确、分工合理、制衡互补、廉洁高效的良性审判机制;严格统计考核,实施廉政保证金制度,奖惩到位。通过严格的规范化管理,形成了"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和"不能为"的防范机制,杜绝了违法违纪现象发生。4.突出廉政建设,搞好内外监督。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抓住关键环节,对"人、车、案、钱"进行重点监督,着重从程序上杜绝违法漏洞。每个庭室确定一名中层副职作为监察员,负责对本部门干警的监督检查,实现对监督对象的近距离监控,着重纠正各种不良作风,开通廉政举报热线。实行院长接访制度,每月固定时间由正、副院长轮流接访,直接倾听当事人的呼声。通过下午上班抽查、酒店门前车辆巡查等,对中午执行戒酒令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对发改案件进行集体研究,明确界定违法审判的追究范围。不断强化审判人员的质量意识,每年开展一定数量案件当事人的回访,通过对当事人回访、当事人举报、监督员反映、案件评查等渠道,发现问题,严肃追究;制定干警业外活动规范,强化八小时之外的监督,积极预防违法违纪现象发生。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坚持每年向人大报告工作,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高度重视,制定改进措施,认真落实。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院工作,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视察指导意见、提出的咨询、督办的案件,均派专人负责,及时汇报,确保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完善社会和舆论监督。设立意见箱、举报电话两个窗口,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实行百案当事人问卷调查,向当事人发放征求意见函或选择部分案件当事人召开座谈会;不定期走访各机关、各乡镇、各大企业,征询他们对法院工作的意见或建议;选择部分案件到村、到社区公开审理;向社会各界聘请执法监督员,组织执法监督员和人民陪审员参与或旁听案件审理;对于需要有关机关协同配合的案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对于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主动邀请电台、电视台进行采访,自觉接受舆论监督。
【案例选编】
1.翠屏山多佛塔石雕佛像被盗案
被告:张某,男,51岁,汉族,平阴县人,刘某,男,49岁,汉族,平阴县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张某某,男,48岁,汉族,农民,平阴县人。于某某,男,45岁,汉族,初中文化,就职于济南市某公司,住济南市。
审理查明:1999年年底的一天晚上,张某约集其他被告共5人(其中一人另案处理),驾乘3辆摩托车,携带工具到平阴县翠屏山,按张某分工,刘某某、张某某爬上翠屏山多佛塔,自佛塔中段撬下石雕佛像一尊,5人合伙盗走,运送到张某家中藏匿。案发后,经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该石雕佛像系国家三级保护文物,现石雕佛像已被追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盗掘省级重点文物古文化遗址,盗窃珍贵国家文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和国家对古文化遗址的所有权,均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告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8万元,同时撤销本院原对罪犯刘某某宣告缓刑3年的判决,与原判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盗石雕佛像依法发还县文物保护管理所。
2.辛某某盗伐林木案
被告:辛某某,男,42岁,平阴县人。
审理查明:2006年8月初,被告人辛某某在未申请和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承包的位于本村村南生产路两侧的63棵杨树砍伐,卖与他人,得款6000元。
法院认为,辛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盗伐林木罪。念其没有这方面的法律常识,且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判处辛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
3.张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被告:张某,男,36岁,平阴县人。
审理查明:2008年8月28日早6时,被告人张某携带"松鼠"牌单管猎枪1支、铜壳子弹2枚去打野兔,在出行过程中,被县公安局巡逻干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不具备佩戴枪支资格,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4.赵某某诉孙某某树株归属案
原告:赵某某,男,1963年12月出生,汉族,住平阴镇。
被告:孙某某,男,1948年9月出生,汉族,住平阴镇。
原告称,2001年2月被告承包了某村委的土地一宗,同年3月4日经他人介绍将所承包的土地转包给原告,用于种植苗木,双方约定承包期为6年。2006年3月办理采伐证时,被告称合同已到期,种植的树归被告所有,并阻止原告办理采伐证。原告诉求法院确认所承包土地上的树归自己所有。被告辩称,和原告签的承包合同上明确写的是2001年3月4日~2006年3月4日,现在合同已到期,树应归自己。
审理查明:2001年2月,被告孙某某承包了某村土地一宗,2001年3月经他人介绍,被告将该宗土地转包给原告赵某某种植苗木,双方签订协议,协议约定承包期限为6年,承包金为900元/亩。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均履行了协议约定内容,由原告在承包土地上栽植了树株。2006年3月,原告办理采伐证时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3月4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承包期限是6年,虽双方在合同第一条后半部写了"自2001年3月4日~2006年3月4日",但是附属于前半部内容"承包期为6年"而做的说明,其协议真实意思应认定承包期限为6年。原告要求其种植在承包的被告所承包土地上的树株归其所有,法院应予支持;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原告所承包土地上的树株归原告所有。
5.张某某诉平阴汽车销售总公司追偿集资款案
原告:张某某,男,50岁,汉族,原平阴汽车销售总公司职工。
被告:平阴汽车销售总公司。
经审理,法院认定事实是:1999年12月31日、2000年1月9日、2000年3月3日、2000年3月10日,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4次向被告缴集资款4万元,双方每次约定利息均为每月每元5厘,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4份;2002年5月30日,双方结算利息6865元,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1份。以上款项经向被告催要未果,原告于2006年2月15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不属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平阴汽车销售总公司于2001年9月20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缴纳集资款40000元并约定利息,以上事实清楚,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未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其已经成立清算组,该款项不应支付、法院不应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清算组是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故对被告的辩解理由不予支持。被告陈述其清算组成立于2006年1月23日,故申报债权期间也为之后的105日之内,本判决确定的偿付之日在该申报债权期满之后,被告主张不应支付,法院亦不予支持。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付原告集资款4万元及计算至2002年5月30日前的利息6865元和至付清之日前产生的利息。
6.济南五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某工伤纠纷案
原告:济南五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高某,男,29岁,汉族,平阴县农民。
原告济南五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高某认定为工伤的裁决,要求法院予以撤销,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辩称,仲裁委裁决的事实清楚,被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由被告支付各项费用。
审理查明:被告高某于2003年11月16日上午在玫苑小区4号别墅楼刷外墙时从二楼坠下摔伤,被送往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后又转入平阴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前后花费医疗费4754.06元,原告已支付2903元。2004年11月26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高某与济南五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高某之伤为工伤。2005年8月31日济南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确认高某属9级伤残。被告于2005年10月26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该仲裁委作出(2005)平劳仲案字第145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原告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高某的工资为每月750元。
法院认为,被告高某于2003年11月16日受伤,2004年11月26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高某与济南五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高某之伤为工伤。2005年8月31日,济南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确认高某属9级伤残。以上事实清楚。原告陈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工伤错误,其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推翻被告提交的工伤认定通知书,故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现不在原告处工作,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所欠医疗费应予支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判决:原告济南五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9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200元,医疗费2851.06元,误工费4950元。以上5项计42961.06元。
7.平阴鑫源钢铁有限公司不服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某工伤案
原告:平阴鑫源钢铁有限公司。
被告: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刘某某,男,25岁,汉族,福建省人。
原告平阴鑫源钢铁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WP200609001号工伤认定书,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作出了维持该工伤认定的复议决定,原告仍不服,于2007年1月5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刘某某的申请,依法追加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2月19日晚7时许,刘某某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发生事故致伤,后到山东省立医院救治,右上臂截肢。2005年8月20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刘某某的申请,作出了(2005)平劳仲案字第69号裁决书,裁决刘某某与原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不服,提起民事诉讼,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刘某某与平阴鑫源钢铁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6年7月5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2005年12月1日,刘某某向本案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6年9月1日,本案被告作出WP200609001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刘某某为工伤。平阴鑫源钢铁有限公司提起行政复议,县政府作出维持原工伤认定的复议决定,原告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WP200609001号工伤认定书。
法院认为:原告平阴鑫源钢铁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刘某某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刘某某在原告处从事调整工工作,原告为刘某某办理了出入证,并为其办理国寿团体意外伤害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这一事实由(2006)济民一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应认定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系为原告提供劳动时所受伤害。被告作出的WP200609001号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当予以维持。原告以与第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第三人系在其单位职工陈某某承包的班组中工作,主张与第三人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维持被告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6年9月1日作出的WP200609001号工伤认定书。(焦广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