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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辑 林权制度改革与分类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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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权制度改革
自1981年确权发证以来,至2003年为止,全县没有进行过大规模的林地确权发证
工作, 期间出现了多种林权使用形式。1994年3月,县政府发布《关于拍卖"四荒"使
用权的决定》,公开拍卖"四荒"(荒山、荒坡、荒滩、荒水)使用权,建立土地资源
流转制度。明确规定了"四荒"拍卖的范围、使用年限、开发使用方向、参与拍卖者的
范围、 权限以及拍卖收入的管理和使用。 提倡规模经营,保护承包者的合法权益。
1999年2月, 县委、县政府制定了《关于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实施意见》,对
果园、"四荒"使用权的延包做出如下规定:对果园、"四荒"等专业承包项目,合同没
到期的,可维持原承包合同,或完善承包合同;合同到期的,可由原承包人继续承包,
也可重新招标承包,还可采取土地流转等形式,进行妥善处理。对"四荒"使用权的拍
卖(承包、租赁)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使用权的期限可以为30
~50年, 开发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全县林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
竞价购买使用权。村集体采用竞价拍卖的方式,公开拍卖村集体所有的林地使用权。
竞买者出资买断一定年限内(一般30~50年)的林地使用权。签定合同,以合同规定
开发利用林地。二是招标承包。村集体发包确定标价,实行公开招标承包,承包方一
次或定期向发包方上交承包费,或按林木、林果收益同发包方按比例分成。三是租赁
经营,租者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依法经营管理林地。至2003年底,全县共有适宜
林权改制的林地面积12937.7公顷, 已完成改制面积6478.3公顷,占适宜林权改制面
积的50.1%。承购荒山户2115户。
二、分类经营
2001年5月, 县组织林业技术人员对全县林业用地进行了分类区划和分类经营规
划。全县林业用地总面积20890.3公顷,公益林用地面积11554.2公顷,其中有林地面
积8118.2公顷, 疏林地1008.8公顷,无立木林地182.4公顷,宜林荒山2234.7公顷,
退耕还林地10.1公顷。商品林用地9321.5公顷,其中有林地7058.7公顷,无立木林地
13.5公顷,宜林荒地671.9公顷,退耕还林地1577.4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