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辑 社会救助 资料库:平阴县情资料库 章节:《平阴县志》(1988—2003)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7/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7/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7/section/2/article/39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7/section/2/article/39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对农村主要劳动力死亡、残废或长期患病,子女幼小,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遭
受意外不幸事故,短期内不能摆脱目前贫困程度的;其他种种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
的群众,按照县政府1986年规定的照顾办法予以照顾,即给予扶持发展生产(有脱贫
能力的)、优先安排就业、免交集资提留、减免农业税(有农业税减免任务的乡镇)、
有中小学生的减免学杂费,仍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予适当的社会救济。1989年,平
阴镇和刁山坡镇开始对农村特困群众实行定期定量救济,每人每月的救济标准分别为
3元和5元。 到1995年,乡镇全部实行了这一办法,每人每月救济一般为5元。对临时
出现的社会困难户和领取定期定量救济后,仍有很大困难的群众,由民政部门给予临
时救济。
    对符合条件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 给予原工资标准40%的救济。随着
经济发展, 对他们的救济标准逐渐提高。2003年,全县共有134人享受此项救济,全
年救济金18.80万元。
    1998年,平阴县全面开始组织开展社会救助活动,逐步健全完善了城乡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面。各部门结合自己的业务工作特点,制定
并落实了对社会救助对象的各项优惠政策。 2001年6月,县委、县政府制定了《平阴
县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实施意见》,将人均月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城镇居民家庭、
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收入1/3的农村家庭, 确定为社会救助对象。采取实行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进行临时救济、制定落实优惠政策给予扶持、开展社会帮扶
活动等形式,采用帮钱帮物、帮技术、帮信息、帮上项目、吸收就业等方法多种形式
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逐步将全县社会救助工作推向制度化、 规范化和经常化轨道。
2001年10月,全省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工作会议召开,平阴县出席会议并作典型发言。
    1988年至2003年,全县共发放社会救济款732.88万元。
                1988年至2003年平阴县社会救济款使用情况表
表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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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份│使用款数(万元)│年  份│使用款数(万元)│年  份│使用款数(万元│ 年  份 │使用款数(万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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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 │      5.43      │ 1992 │      6.65      │ 1996 │    45.38     │  2000  │    52.88     ┃
┠───┼────────┼───┼────────┼───┼───────┼────┼───────┨
┃ 1989 │      8.93      │ 1993 │     13.75      │ 1997 │    25.55     │  2001  │    88.03     ┃
┠───┼────────┼───┼────────┼───┼───────┼────┼───────┨
┃ 1990 │      4.75      │ 1994 │     10.34      │ 1998 │    17.74     │  2002  │    160.07    ┃
┠───┼────────┼───┼────────┼───┼───────┼────┼───────┨
┃ 1991 │     13.24      │ 1995 │      3.81      │ 1999 │    37.04     │  2003  │    23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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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996年以后数字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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