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调整
1989年10月,全县企业职工平均一级浮动工资转为标准工资。企业根据节余效益
工资和奖励基金负担能力, 再给职工浮动半级或一级工资。 同时,适当提高企业离
退休人员待遇,给离退休人员按1985年颁发的工资标准,增加一个级差的离退休费;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按本次离退休干部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按月领取职工生
活费的退职人员,一律按8元增发退职生活费。
1994年9月, 在全县国有、集体企业中调整职工技能工资标准。调整后的职工技
能工资标准, 一类企业执行起点90元、95元、100元的工资标准;二类企业执行起点
85元、90元、95元的工资标准;三类企业执行起点80元、85元、90元的工资标准。此
次调整工资的范围是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
的计划内临时工。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可参照执行。暂未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
以职工现行标准工资等级套入本次技能工资标准,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岗位技能工资
后, 再按照鲁劳发〔1992〕145号文件的规定纳入基本工资的各项津贴、补贴和人均
30元的基本工资增量,确定执行《山东省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参考标准表》中的一
种岗位工资标准。经劳动部门批准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改革已运转的企业,按所在地
区同类企业人均增资水平,由劳动部门核增工资。同时,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和大中专
以上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执行新的工资标准(鲁劳发〔1994〕368号)。
1999年7月起, 全县各企业根据省、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结合企业实际,
合理安排调整职工工资标准。此次企业增加工资是否补发,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支
付能力自行确定。暂无能力增加工资的企业,可先办理工资增量的审批手续,并增加
职工档案工资,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执行。下岗职工相应调整工资标准存档。
二、工资改革
1990年, 全县22家全民企业、82%以上职工实行了工效挂钩办法,初步建立起工
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提高而相应增长的机制。1994年以后,县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内部
分配制度逐步实行宏观调控,退出企业内部分配,即对企业内部分配只进行监督,不
再进行干预。企业的劳动工资工作,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效益
优先、 兼顾公平的原则,合理调节工资收入分配关系。1999年7月起,全县企业根据
省、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调整企业职工工资标准。调整中,即按现行的工资等
级,依照山东省企业职工技能工资参考标准表所列产业类别的对应关系,在可提高的
序号区间,根据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套入相应产业的工资标准。已实行
岗位技能工资的企业,依照山东省企业职工岗位工资参考标准,根据企业自身的经济
效益和支付能力,提高并套入相应岗次的岗位工资标准。未建立岗位工资标准的企业,
在安排这次增资的同时,建立岗位工资标准。企业将部分增加的工资用于职工升级时,
制定相应的升级条件和考核办法,向生产一线和重要岗位倾斜。1995年,全县企业开
始实行最低工资标准, 规定职工每月最低工资不得少于150元,以后随经济发展相应
提高。
三、工资形式
1988年后,全县职工工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职级工资制,
即月薪制;另一种是企业普遍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含计件工资、效益工资)。少数
企业仍保留岗位工资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入股分红等办法。
第三辑 劳动工资
一、工资调整
1989年10月,全县企业职工平均一级浮动工资转为标准工资。企业根据节余效益
工资和奖励基金负担能力, 再给职工浮动半级或一级工资。 同时,适当提高企业离
退休人员待遇,给离退休人员按1985年颁发的工资标准,增加一个级差的离退休费;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按本次离退休干部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按月领取职工生
活费的退职人员,一律按8元增发退职生活费。
1994年9月, 在全县国有、集体企业中调整职工技能工资标准。调整后的职工技
能工资标准, 一类企业执行起点90元、95元、100元的工资标准;二类企业执行起点
85元、90元、95元的工资标准;三类企业执行起点80元、85元、90元的工资标准。此
次调整工资的范围是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
的计划内临时工。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可参照执行。暂未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
以职工现行标准工资等级套入本次技能工资标准,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岗位技能工资
后, 再按照鲁劳发〔1992〕145号文件的规定纳入基本工资的各项津贴、补贴和人均
30元的基本工资增量,确定执行《山东省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参考标准表》中的一
种岗位工资标准。经劳动部门批准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改革已运转的企业,按所在地
区同类企业人均增资水平,由劳动部门核增工资。同时,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和大中专
以上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执行新的工资标准(鲁劳发〔1994〕368号)。
1999年7月起, 全县各企业根据省、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结合企业实际,
合理安排调整职工工资标准。此次企业增加工资是否补发,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支
付能力自行确定。暂无能力增加工资的企业,可先办理工资增量的审批手续,并增加
职工档案工资,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执行。下岗职工相应调整工资标准存档。
二、工资改革
1990年, 全县22家全民企业、82%以上职工实行了工效挂钩办法,初步建立起工
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提高而相应增长的机制。1994年以后,县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内部
分配制度逐步实行宏观调控,退出企业内部分配,即对企业内部分配只进行监督,不
再进行干预。企业的劳动工资工作,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效益
优先、 兼顾公平的原则,合理调节工资收入分配关系。1999年7月起,全县企业根据
省、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调整企业职工工资标准。调整中,即按现行的工资等
级,依照山东省企业职工技能工资参考标准表所列产业类别的对应关系,在可提高的
序号区间,根据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套入相应产业的工资标准。已实行
岗位技能工资的企业,依照山东省企业职工岗位工资参考标准,根据企业自身的经济
效益和支付能力,提高并套入相应岗次的岗位工资标准。未建立岗位工资标准的企业,
在安排这次增资的同时,建立岗位工资标准。企业将部分增加的工资用于职工升级时,
制定相应的升级条件和考核办法,向生产一线和重要岗位倾斜。1995年,全县企业开
始实行最低工资标准, 规定职工每月最低工资不得少于150元,以后随经济发展相应
提高。
三、工资形式
1988年后,全县职工工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职级工资制,
即月薪制;另一种是企业普遍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含计件工资、效益工资)。少数
企业仍保留岗位工资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入股分红等办法。